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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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陳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