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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