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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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思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思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思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5號、第192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5號、100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50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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