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4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巨庭油漆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蔡金德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金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蔡金德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