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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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102號原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補正原告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下:㈠被告為故意或過失?㈡主張被告加害行為之起迄時間點?㈢原證二光碟請提出文字譯本及節錄影片(以圖片方式提出)二份。
㈣敘明原告主要事業活動、營業範圍,及本件損害具體內容。
㈤提出原告98、99年度最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四、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
㈡聲明第二項部分為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
㈢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馨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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