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05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叁佰叁拾柒元及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0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5萬元整,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繳納本息,利息則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如遲延履行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料相對人於民國99年0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4,037,915元整,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
(二)上開借款立有借據為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905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自民國099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170533││4月19日起│0月19日止│九一│││7元│├──────┼──────┼───────┤││││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0月20日起││零三五│├──┼───┼─────┼──────┼──────┼───────┤│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33257││4月19日起││八九│││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533││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3257││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