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4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42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18日向原告申辦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0萬元,可動用額度12萬元之「國民現金」貸款,詎被告
自95年4月3日起即未依約按月付款,共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金額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
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綜合約定書之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核屬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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