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2號聲請人甲○○
5之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8年9月1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子 陳昆賢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6年9月19日死亡)尚生存,且未拋棄繼承,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喪失繼承權之情事,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揆諸首開說明,屬順序在後之繼承人,其繼承權尚未發生,自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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