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朱賢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育旌股份有限公│板信商業銀行新竹│101年10月15│12,930元│HC0000000││││司 盧嬿竹 │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