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蔡明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連續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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