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36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劉新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