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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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田幸艷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