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160元(依原告所提出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買賣價款總金額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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