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遊戲帳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7號聲請人 任祥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鑫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遊戲帳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法院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是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由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不在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列(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32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返還遊戲帳號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下同)103年度訴字第1272號、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上訴第三審法院,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人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法定數額,而裁定駁回確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326裁定)。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自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宋富美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