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317號
第5422號聲請人即被告之母 吳寶珠 聲請人即被告 劉仲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106年度訴緝字第277號)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
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
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有多次詐欺犯行,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
㈡本院認為被告涉嫌於101年11月至102年4月間密集實施11
件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犯行,被告於本件犯行與共犯 吳木桂 、 江亞峰 共同指揮 林里祐 、 鍾孝御 、 張欽凱 、 李金明 為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被告與共犯吳木桂、江亞峰、林里祐、鍾孝御、張欽凱、李金明密集犯案,以虛假身分欺瞞被害人,並規避查緝,被告與共犯吳木桂等人詐欺犯罪得以牟取暴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且被告犯後隨即前往大陸地區,並滯留該地長達4年餘,經通緝後到案,被告有海外藏身之接應管道,逃亡時間甚長,被告亦自承於102年7月已經家人告知本院傳喚之事,竟不思投案面對司法,滯留海外未歸,顯然刻意迴避審理,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玟珍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