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27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陳怡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即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7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18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61】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二)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0年2月5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1份、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1份、定儲利率指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