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9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對照於判決理由欄所述,可知係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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