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聲請人與 蔡維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貸款約定書之加速條款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