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鈺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鈺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鈺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受刑人自110年2月19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11年2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7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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