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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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孫龍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8日之更正狀,有關通信貸款部分,更正請求本金為新臺幣170,051元,利息起算日為94年9月3日(原聲請狀所附帳務明細計算至108年9月18日),故請確認本件請求總金額部分是否亦應變更?併為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