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74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7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佾宸上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佾宸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2行「新左營店」更正為「新左營站」;證據部分「高雄市政府兵役處」均更正為「高雄市兵役處」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之罪。
三、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5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032號、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6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所處之刑,經臺南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2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6月,指揮書起算日期106年12月1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7年6月16日)、7月(指揮書起算日期106年8月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6年12月16日,羈押折抵80日)確定(下稱甲案)。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96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指揮書起算日期107年6月1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7年9月16日,下稱第乙案)。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指揮書起算日期107年9月1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8年12月16日,下稱丙案)。上開三案接續執行,於108年3月1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惟甲、乙案部分業於107年9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所犯本案與先前所犯之妨害兵役案件之罪名相近、行為相當,足見其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接獲兵役徵集單位通知應於指定期日入營服役,屆期竟無故未依應徵期限受替代役男之徵集,妨害國家役政之管理秩序,且未能依法辦理延期徵集入營手續,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725號被告吳佾宸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佾宸因詐欺、竊盜及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2月、2月、2月,上開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2月10日刑期執行完畢;復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7月及1年3月確定後,於
106年8月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於108年3月14日假釋出監(竊盜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部分業已於107年
9月16日執行完畢),現仍於假釋期間。詎 吳佾辰 竟不思悔改,其明知自己為替代役之役男,依法有接受替代役徵集之義務,且為高雄市108年第V201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所徵集之現役役男,本應於108年5月13日上午8時50分,至高雄市左營區臺鐵新左營店一樓2-4號柱間廊道(站前北路)報到,入營服役1年,上開徵集令並由吳佾宸之母親 郭蘭花 於10
8年4月25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之戶籍地簽收,並由郭蘭花轉知吳佾宸。詎吳佾宸知悉上開徵集令內容後,並無不能接受徵集之正當事由,竟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而未報到。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蘭花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替代役徵集令影本、應徵役男入營交接情形表影本、高雄市政府兵役處108年5月28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0802884
500號函影本、高雄市政府兵役處108年5月31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0870662700號函及附件交接名冊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檢察官王啟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