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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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勳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勳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佳勳犯詐欺罪、重傷害罪、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先後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分擔詐欺罪車手犯行,同一日,不到3小時的時間,就提領了同一被害人共30萬元款額。民國107年5月間,非法持有槍彈,竟於108年5月間,用以對正轉身欲行進之被害人開槍,又接續對倒地欲爬行之被害人發射2槍。附表編號2、3案經本院部分撤銷改判殺人未遂為重傷害罪,總刑度減少4月有期徒刑;而所定執行刑則減除6月有期徒刑。各案均歷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在第一、二審皆坦承之詐欺罪,於最高法院則否認提領的是詐欺所得款。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