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1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
㈠、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
 ⒈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8月31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原告發給之現金卡,得以在其於原
告開立之無摺存款戶內陸續辦理融資循環使用,若被告未
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告
至97年10月16日止,合計尚欠新臺幣(下同)29萬6643元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⒉被告曾於98年1月20日與原告協議,但並未依約履行。本
件並無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㈢、證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均
影本)各一份。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狀辯
稱:被告目前正與訴外人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個別協商,已達
成協議、正用印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
交易紀錄一覽表各一份(均影本)等件為證。被告異議狀
雖辯稱:被告目前正與訴外人國泰世華銀行進行個別協商
,即將達成協議等語。惟與本件之借貸債權尚無關聯。原
告之主張,應採認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9萬6643元,及其中26萬6646元,自民國97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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