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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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晉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