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上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柏成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11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9月
6日收受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100年9月13日未予補正。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