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 陳榮財
陳俊平 陳俊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得 、 蘇郭玉蜜 、 郭屘 、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生公司)、 林麗芳 、 邱四卿 、 賴麗雲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萬3316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期限內,提出被告茂生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併具狀更正之。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數額為新臺幣)土地位置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額設定權利範圍擔保物價額標的價額屏東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陳榮財1/3陳俊平1/3陳俊吉1/3葉得全部3萬元33/1080551萬0892元3萬元蘇郭玉蜜1/230萬元10/18015萬元郭屘全部30萬元33/108016萬8388元茂生公司全部70萬元33/108016萬8388元林麗芳3/6360萬元1/727萬6540元邱四卿2/6賴麗雲1/61、系爭土地之價額:246㎡×22402元/㎡×(1/3+1/3+1/3)=00000000本件訴訟標的價額:30000+150000+168388+168388+76540=59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