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周志中 原告與被告 陳金盆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5,016元【計算式:1,310,016元+15,000元=1,325,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