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67號聲請人 趙尤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玉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三、相對人李玉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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