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簡汝珊
陳澤奇 蘇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環署訴字第100005756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1年7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