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自98年9月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11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83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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