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小萍 等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黃某 應將坐落雲林縣○○
鎮○○段○○○號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之所有權回復登記於
相對人黃小萍名下。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係行使其撤銷
權以及代位權,惟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其性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