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煜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聲 請 人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武 即泳泰五金行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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