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煜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聲 請 人 昇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武 即泳泰五金行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