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