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立冷氣電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立冷氣電業有限公司所犯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減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金立冷氣電業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3年9月30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第92條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1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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