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30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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