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黃昋燕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
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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