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1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卡部
被   告 乙○○(原名賴麗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下午3時
,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爭執要旨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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