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陳麗玲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永達 │台灣土地銀│95年1月10日│11,9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2│ 朱曼馨 │台灣土地銀│95年1月10日│52,569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003│ 林弘振 │大眾商業銀│95年1月10日│3,48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004│ 林陳麗香 │大眾商業銀│95年1月10日│6,09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005│ 薛名惠 │大眾商業銀│95年1月10日│38,6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006│ 林木榮 │彰化商業銀│95年1月15日│13,59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007│ 紀美娟 │台北國際商│95年1月15日│70,8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安分行│││││├───┼─────┼─────┼──────┼─────┼─────┼──┤│008│ 賴月嬌 │板信商業銀│95年1月20日│66,66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埔分││││││││行│││││├───┼─────┼─────┼──────┼─────┼─────┼──┤│009│ 陳滙民 │台灣土地銀│95年1月20日│24,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板橋││││││││分行│││││├───┼─────┼─────┼──────┼─────┼─────┼──┤│010│晉承建材有│華南商業銀│95年1月25日│181,600元│0000000││││限公司 段華 │行股份有限│││││││成│公司埔墘分││││││││行│││││├───┼─────┼─────┼──────┼─────┼─────┼──┤│011│梁 陳玉女 │第一商業銀│95年2月5日│19,2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