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龔綠珉伍易之 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