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BJ000-A110223(年籍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BJ000-A110223之父(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BJ000-A110223A(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即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審判程序後)在本院第六法庭,以合議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高郁茹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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