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陳啟村 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代表人 林國顯 (局長)訴訟代理人 洪尚吟
王俊鈞 陳修君 律師輔助參加人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張善政 (市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其所有坐落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下稱系爭徵收案)內之桃園市大園區竹圍段海方厝小段921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號)建物,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與被告簽訂「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土地改良物協議價購契約書」,原告因認查估及複估金額過低,主張解除契約,而對該行政契約關係之存否有爭議,提起本件確認行政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因被告就系爭徵收案之土地改良物查估及複估作業,係委請桃園市政府統籌辦理,由其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故認本件有由桃園市政府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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