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各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共計為壹點柒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志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52305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志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再查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各為1.578、0.20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7年3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305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7年度毒偵字第372號偵查卷第19頁)。則扣案物既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乃係違禁物。至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從與之完全析離,爰一併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意旨聲請就前揭違禁物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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