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救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救字第32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2號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0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孫奇芳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