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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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042號債權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榮 債務人文山化工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秦子亮 人債務人 顏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