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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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道克明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信孝 選任辯護人 陳家瑤 律師
李嘉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王 慶隆 選任辯護人 李怡潔 律師
高奕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周 志明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吳 宗翰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嵇春棠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李嘉泰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康恩維
石峻豪 曾國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志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石富 安
蘇 文帝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劉德弘律師
陳敬穆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李 禹陞 選任辯護人 張雅喻 律師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安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 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741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寅○○、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己○○、卯○○部分均撤銷。
寅○○主持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辛○○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甲○○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庚○○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丁○○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子○○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癸○○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乙○○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丑○○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丙○○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巳○○共同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
卯○○、己○○均無罪。
事實
一、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6年2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96年6月4日刑期屆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辛○○於96年間犯賭博罪,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減刑,於97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寅○○自98年1月間起,擔任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竹聯幫 玄武 堂」(下稱玄武堂)堂主而主持幫務。甲○○、辛○○、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及 林威志 (未據起訴)、少年隋○○(00年0月生,原名夏○,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行為時係未滿18歲之少年,其非行業經原審少年法庭裁定安置輔導,下稱少年甲)則基於犯意聯絡,亦自98年1月間起均參與玄武堂。玄武堂成員曾實施下列強暴、脅迫、恐嚇等犯行(均業經另案判決確定),並以經營國內外職業運動之網際網路簽賭網站(寅○○、甲○○、辛○○、庚○○、丙○○、巳○○、子○○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業經原審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400號判處罪刑確定)、受人委託索討債務收取佣金(無證據證明另觸犯刑責)等方式牟利,迄98年6月18日為警查獲:㈠丙○○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強哥 」之成年男子委託
,欲強令成年人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搬家,於98年2月中旬某日,至A男位於臺北縣樹林市住處(現改制為新北市樹林區,地址詳卷)告知上情,惟遭A男拒絕。丙○○即於98年3月底某日,與「強哥」及另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及該2名男子前往A男住處,在其菜園潑灑油漆,以此脅迫A男搬家,惟A男並未搬離。丙○○再依強哥指示,於98年4月3日2時31分許,偕同另2名身分不詳成年男子,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手持棍棒敲擊A男住處大門,致令不堪使用,並接續以此方式脅迫A男搬家,然A男仍未屈服。丙○○再承前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單一犯意聯絡,於98年4月13日下午3時12分許,找來 夏君維 (綽號「 蘋果 」,無證據證明其參與玄武堂,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判決確定在案)、少年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下稱少年乙,業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無證據證明其參與玄武堂),推由夏君維駕車搭載丙○○、少年乙前往A男住處等候。待A男駕車返家,丙○○等3人隨即上前,由丙○○出言恫嚇:「叫你搬離開這裡,你還不搬,我絕對要讓你們全家死光光,你太太的市場在哪裡我都知道,你市場生意我也去亂讓你不用作了,之前菜園裡油漆也是我潑的」等語,又回頭向夏君維、少年乙稱:「你們去車上拿傢西(閩南語發音,意指武器)」,使A男心生畏懼,A男為求自保,遂跑回車上取出小鐮刀1支,與丙○○、夏君維、少年乙格鬥,丙○○、夏君維因此受傷送醫,A男最終亦未搬離該址而強制未遂(丙○○、夏君維上揭強制未遂等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1號判決確定。毀損部分,經A男撤回告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少年乙之強制未遂等非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感化教育。下稱「A男搬家案」)。
㈡甲○○經營「縱橫天下」、「鑫天下」、「太陽城」、「老
虎」、「YES」等運動賭博網站, 吳韋廷 (無證據證明其參與玄武堂,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判決確定)則擔任樁腳,並自甲○○處取得簽賭網站之網址、帳號及密碼,供自己或他人簽賭下注國內外職業運動賽事之用(甲○○、吳韋廷之聚眾賭博犯行,業據原審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400號判處罪刑確定)。 許鈞凱 透過吳韋廷參與該網站簽賭,致積欠吳韋廷新臺幣(下同)25萬元,因無力償還,乃避不見面。甲○○、吳韋廷為追討該筆賭債,乃與真實身分不詳、自稱「 郭嘉濱 」之成年男子,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8年4月間,多次於晚間11時許,前往許鈞凱位於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1段之住處(地址詳卷)索債,惟許鈞凱早已前往大陸地區躲債,甲○○、吳韋廷與郭嘉濱遂要求許鈞凱之母親 林美珠 告知許鈞凱下落及聯絡方式,或代為清償該筆賭債,並恫稱:「不還錢若許鈞凱被找到的話,要先修理一頓」等語,致林美珠心生畏懼,迫於無奈,遂於98年4月24日代許鈞凱清償25萬元予吳韋廷(甲○○、吳韋廷之恐嚇犯行,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下稱「林美珠案」)。
㈢ 蔡閎宇 (無證據足認其為玄武堂成員)於98年2月間,以
275萬元向 張漢和 經營之「上億汽車」(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6段,地址詳卷)購買賓士廠牌、型號CLS350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嗣於98年4月間,蔡閎宇發覺該車曾更換左前葉子板,並有重新烤漆情形,遂以「上億汽車」未告知上情為由,要求張漢和原價買回該車,然經張漢和拒絕。蔡閎宇心有不甘,遂夥同甲○○、寅○○於98年4月29日一同前往「上億汽車」要求原價買回該車,甲○○並糾集辛○○、子○○、少年甲、少年乙、 賴元晟 、 楊翔鈞 、 林允基 、林威志(後4人之恐嚇犯行未據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名,共計20餘人,於98年4月29日下午,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糾眾進入「上億汽車」,以此態勢先向張漢和施壓,使張漢和倍感威脅,再由蔡閎宇、寅○○、甲○○進入辦公室內與張漢和談判,其餘眾人則在「上億汽車」展示場等候。談判過程中,蔡閎宇要求張漢和以原價275萬元買回該車,張漢和則以蔡閎宇已使用該車逾2個月,里程數達4千餘公里,僅願以265萬元買回,寅○○即出言向張漢和恫稱:「這件事你不處理,你小錢不花準備花大錢」等語,使張漢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最終以273萬元買回該車,並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至銀行提領現金交付蔡閎宇,前開一行人始離去(上開恐嚇犯行,寅○○、辛○○、子○○、蔡閎宇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確定,甲○○、賴元晟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129號判決確定,少年甲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少調字第413號裁定轉介輔導處分。下稱「上億汽車案」)。
㈣甲○○因 林旭紳 (原名 林文德 ,下仍稱林文德)向其借款未
依約償還,而林文德之父 林溪明 曾開立票據擔保債務,遂委託辛○○、夏君維向林文德、林溪明催討。因林溪明經催討仍一再拖欠,夏君維等人即冀圖以強硬手段解決,遂由⑴夏君維與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98年3月30日前往林溪明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三寧街住處(地址詳卷)討債時,發現林溪明原配戴金戒指1枚(重約5錢),卻躲至廚房內,欲將金戒指取下藏放,竟即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脅迫林溪明將金戒指交出抵債,使林溪明行無義務之事,並委託不知情之辛○○持以典當,得款12,000元。
⑵甲○○知悉後,雖指示辛○○取回該枚金戒指,以備返還林溪明,惟林文德、林溪明仍無力還款,辛○○即於98年5月26日下午10時許,撥打行動電話向林溪明恫稱:「你今天一定要給我10萬元,今天沒有準備個3、4萬元的話,要找人去你家,等到有錢為止」,以此等加害居住自由之事恐嚇林溪明,致生危害於安全。⑶辛○○、甲○○與夏君維又基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98年5月27日凌晨2時許,前往林溪明住處索債,辛○○進門後先向林溪明喝叱:「我今天這樣跟你講,你錢準備好了沒」,隨即辛○○、夏君維亦向林溪明、劉䇛彤(原名 林劉月鳳 )嚇稱:「如果30號沒有拿出3萬元出來的話,這條債務就要交給別人來處理,若是別人來處理就不一樣了」等語,甲○○則一邊與辛○○、夏君維唱和,一邊扮演 和事佬 ,共同以此等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林溪明、劉䇛彤,致生危害於安全。⑷惟林溪明、林文德仍未清償任何款項,夏君維復與少年甲及另名身分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恐嚇之犯意,於98年5月28日凌晨0時20分許前往林溪明住處,由夏君維踹踢椅子,向林溪明、劉䇛彤恫稱:「幹你娘,事情要不要處理」,並作勢毆打林溪明,而對林溪明、劉䇛彤施以加害生命、身體之惡怖通知,致生危害於安全(夏君維之強制、恐嚇犯行,以及辛○○、甲○○之恐嚇犯行,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後,均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案件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下稱「林溪明案」)。
㈤庚○○因 張庚豪 (原名 張志恆 )積欠20萬餘元之賭債避不見
面,竟與 莊正楠 (無證據證明其參與玄武堂,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判決確定在案)及另名自稱「 葉俊宏 」之不詳身分成年男子,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於98年6月11日下午6時許,共同駕車前往張庚豪女友 顏貝珊 任職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由「葉俊宏」強拉顏貝珊,顏貝珊只得隨其等前往臺北市復興北路與 朱崙 街口「怡客咖啡」,並聯絡張庚豪出面解決債務,而行無義務之事。張庚豪趕至現場後,庚○○、莊正楠、「葉俊宏」又承前單一之犯意聯絡,迫使張庚豪交付現金5萬元,另簽發面額均為5萬元之本票3紙,而行無義務之事(庚○○、莊正楠之強制犯行,業經原審以100年度簡字第4267號判決確定,下稱「張庚豪案」)。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少年警察隊分別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本判決所引用之卷宗代稱,詳如附表一「卷宗代稱對照表」所載。
貳、本院審理範圍:
一、檢察官起訴認上訴人即被告寅○○、辛○○、甲○○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上訴人即被告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己○○、卯○○及夏君維、吳韋廷、 黃譯民 、莊正楠則均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經原審判決寅○○犯主持犯罪組織罪、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己○○、卯○○均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夏君維、吳韋廷、黃譯民、莊正楠均無罪,檢察官及寅○○、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己○○、卯○○(除己○○、卯○○以外之11人合稱為寅○○等人)不服,皆提起上訴,嗣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就寅○○等人及己○○、卯○○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行撤銷原判決,並分別判處罪刑,夏君維、吳韋廷、黃譯民、莊正楠部分則駁回檢察官之上訴,且因檢察官未再上訴,已告無罪確定。寅○○等人及己○○、卯○○不服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03號撤銷本院前揭判決關於寅○○等人及己○○、卯○○部分,是本案即僅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寅○○等人及己○○、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進行審理。
二、至檢察官起訴⑴寅○○、甲○○、辛○○、庚○○、丙○○、巳○○、子○○、夏君維、吳韋廷、莊正楠及原審同案被告 陳富榿 、賴元晟、 張舜斌 、 楊芊懷 被訴涉犯刑法第268條賭博罪部分,業經原審改以101年度簡字第2400號判處罪刑;⑵庚○○、莊正楠被訴涉犯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㈤之「張庚豪案」),經原審改以100年度簡字第4267號判決確定;⑶甲○○、吳韋廷被訴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㈡之「林美珠案」),原審判決後,業由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1號判決確定;⑷甲○○被訴涉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及被訴與辛○○、夏君維共犯刑法第304、305條之強制、恐嚇犯行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㈣之「林溪明案」),分別經本院以
101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原審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判決確定;⑸寅○○、甲○○、辛○○、賴元晟及原審同案被告蔡閎宇被訴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部分(即犯罪事實欄二、㈢之「上億汽車案」),分別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
774號判決、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129號判決確定;⑹寅○○被訴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經原審改以100年度簡字第1805號判決確定;⑺乙○○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以及丁○○被訴違反該條例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子彈等犯行,復經原審另行判決確定在案,均併予敘明。
乙、寅○○等人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通訊譯文,均有證據能力:㈠原審法院自98年1月7日起,即陸續核發通訊監察書,對00
00000000等數門號實施通訊監察,故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通訊譯文,均屬合法監聽乙節,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載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寅○○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嗣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供陳:對於合法監聽一事不再爭執等語明確(本院卷㈢第175頁反面、176頁,本院卷㈣第55頁反面、56頁),先予敘明。
㈡寅○○等人及其等辯護人雖又辯稱:通訊譯文中,除自己所
說之話語部分,其餘對話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㈢第175頁反面、176頁,本院卷㈣第55頁反面、56頁)。然通訊監察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適用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72、6667號判決參照)。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通訊譯文,既係合法監聽而得,且寅○○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對於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並不爭執,編號2、12、24、26、37、109至111、113部分復經原審及本院先後勘驗明確,再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各該通訊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當事人及辯護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自得作為證據。寅○○等人及辯護人前揭所辯,乃屬對於通訊譯文證據性質之誤解,洵非可採。
二、寅○○等人之警詢供述,對自身以外之其他被告而言,固屬證詞,而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有關「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規定之適用(詳如後述),惟對於供述者自身而言,則屬被告之供述,為法定證據方法之一,除有不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當有證據能力。茲就寅○○等人對自己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㈠寅○○部分:
寅○○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警員要伊照著警方版本,說給個交代,比較不會被收押,且不讓伊選任律師,故伊之警詢供述不具備任意性;又係在夜間才開始接受偵訊,警方卻記載詢問時間為「現在時間是98年6月18日17時38分至19時20分」,復未經伊同意夜間詢問,自屬違法(本院卷㈡第136頁正反面、138、139、151頁,本院卷㈣第197頁)。經查:
⑴本院於106年7月18日當庭播放寅○○之98年6月18日警
詢錄音進行勘驗並製作逐字譯文(本院卷㈤第177頁反面至192頁反面),結果為:警員詢問過程態度尚屬平和,未見脅迫、恐嚇之情事,除因錄音帶換面而中斷外,其餘時間均連續錄音,警員與寅○○係一問一答,警員會整理、覆誦寅○○陳述意旨,並經寅○○確認後始行記載,寅○○亦有糾正或自行表示筆錄應如何記載之情形,錄音內容不時可聽見警員敲打鍵盤、翻找東西等聲音,警詢筆錄記載與錄音內容大致相符,寅○○並答稱「(有給你刑求嗎?)沒有」等語明確,業據本院勘驗筆錄記載綦詳(本院卷㈤第189、192頁反面),足見寅○○之警詢供述確實出於其自由意志,並無依照警員要求而回答之情形。⑵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有關訊問被告原則上應全
程連續錄音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問(或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其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所述與筆錄記載內容相符。如果犯罪嫌疑人之自白,能證明係基於自由意思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於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音故障而無聲音,致訊問程序稍嫌瑕疵,仍難謂其警詢筆錄即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9號、95年度台上字第6719號判決參照)。觀諸寅○○之警詢筆錄,固有①錄音係自該筆錄第3頁第15行有關「合庫面額50萬元支票是從一個綽號『二哥』拿給我的」部分開始,在此之前之筆錄內容未見錄音;②第1卷錄音帶換面時,警詢筆錄第4頁第16行即「你既然不是竹聯幫玄武堂堂主」以下至第5頁第6行「按月每人寄5,000元給被關的人」之筆錄記載未見錄音(在第1卷錄音帶換面以前,寅○○已有「那個 趙子傑 他們啊…我回來的時候趙子傑他們…那趙子傑叫我來扛,我說我不要啊」、「我回來的時候也是啊…96年2月回來的…96年2月」之答話《本院卷㈤第181頁》,是以警詢筆錄有關「他在96年2月間趙子傑叫我接任竹聯幫玄武堂堂主,但是我沒有接受」之記載,確核與錄音內容相符,本院勘驗筆錄就此部分之原記載易生誤會,應更正如上);③第2捲錄音帶換面時,警詢筆錄第12頁第20行以下至第14頁第6行以上,有關甲○○之購車糾紛、98年1月18日金磚酒店前聚眾助勢及98年1月9日參加公祭,暨警詢筆錄第16頁第4至8行有關扣案物品之詢問事宜部分亦欠缺錄音等瑕疵,復經本院勘驗明確(本院卷㈤第177頁反面、181、187頁反面)。然警詢過程之絕大部分仍係連續錄音,筆錄記載與寅○○之供述相互吻合,佐以寅○○於原審仍證稱:「(為什麼大家要研議借5,000元給被關的人?)…我知道他(指 沙學堯 )家只有媽媽跟妹妹,我服刑過,我知道裡面沒有錢用的感覺,所以想說能夠幫他就幫他」、「(當時還有誰討論這5,000元?)就是說有跟他認識的人,我也不記得還有誰」等情(原審卷㈣第
216頁),足見其警詢筆錄有關「(你每月繳交竹聯幫玄武堂之規費為何?)不是竹聯幫玄武堂成員要交規費,是我們的朋友因案在關,家裡環境不好,由我們研議後一起出錢,按月每人寄5,000元給被關的人」之記載(警詢卷㈤第49頁),雖未見錄音,然亦確與其回答之內容相符,又無遭不法訊問致違背自由意志而為陳述之情形,自不因前揭些許瑕疵而影響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
⑶證人即參與警詢筆錄製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
員辰○○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天對寅○○做筆錄以前,有告知權利事項,寅○○也表示瞭解,印象中他本來有說要請律師,後來決定不請,警方不可能拒絕寅○○委任律師,伊係按照寅○○之回答登打筆錄等語明確(本院卷㈤第103頁正反面、105頁),對照寅○○於警詢時非但與警員一問一答,對警員之提問屢有否認、糾正或答稱不知之情形,甚至質疑警方「沒有,這太誇張了」、「譯文好的壞的你都要全部用出來,人家看才會知道。只撿氣話來寫,問題是沒有去執行,沒有去做動作」等語(本院卷㈤第190頁反面),足見苟非寅○○自己決定無須委任律師到場,焉有可能於嗣後之警詢過程中隻字未再提起此事?是以寅○○辯稱:警方阻撓、逼迫伊不可找律師到場云云,亦無足憑信。
⑷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除經受詢問人
明示同意者,不得於夜間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違背上開規定所取得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58條之2第1項復規定甚明。關於寅○○接受警方詢問之起迄時間,依警詢筆錄頁首之記載,為「98年6月18日17時38分起至同日19時20分止」(警詢卷㈤第45頁),該日已接近夏至,日沒時間固然較晚,惟至遲迄18時50分許亦必已日落,此有中央氣象局歷年日出日落網路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卷㈤第265至271頁),佐以寅○○於警詢過程中,確有警員表示「下一個問題下一個問題,快用一用,都暗時啊(台語),筆錄問不完,大家都回去了」等語,業據本院勘驗明確之情節以觀(本院卷㈤第181頁),足認無論寅○○係於何時開始接受警方詢問,過程中既已日沒,則除徵得寅○○之明示同意,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其他各款情形以外,本不得再行詢問。然寅○○之警詢供述具有任意性,且寅○○不時對警員之提問否認、糾正或答稱不知,甚以質疑口吻回話,均經本院審認如上,警員於詢問結束前,更提示警方整理之「涉有不法事件一覽表」予寅○○逐一確認,於寅○○抱怨「這很多ㄟ,這要怎麼講」時,仍明確表示「那幾張等一下要給你簽名啦,表示你有看過,你慢慢看沒有關係,我們真的不急啦」等語(本院卷㈤第190頁),足認證人即參與該份筆錄製作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製作筆錄過程有可能有疏忽,但是不會故意不詢問被詢問人是否同意夜間詢問等情(本院卷㈤第233頁反面),洵非子虛。警員既非惡意違反夜間禁止詢問之規定,且寅○○之陳述亦係基於自由意志,揆諸首揭規定,其警詢供述仍得作為認定自身犯罪之證據。
㈡庚○○部分:
庚○○雖曾於原審辯稱:伊沒有看警詢筆錄就簽名,且當時精神狀況不好(原審卷㈡第44頁反面),復於本院前審辯稱:伊是在無意識之情形下製作警詢筆錄云云(前審卷㈢第73頁)。然庚○○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狀陳稱:本案共同被告及證人之警詢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等語明確(本院卷㈢第246頁正反面),顯然並未爭執其自身警詢供述之任意性。再觀諸庚○○之警詢筆錄內容(警詢卷㈤第211至219頁),庚○○對於警員之詢問加以否認、反駁或澄清者,處處可見,答話內容並非一概不利於自身或其他被告,實無精神狀況不佳或順從警方意思回答之情形可言,庚○○復於原審證稱:「(你在警察局時警察有無刑求逼供或是其他不當行為?)沒有」等語在卷,亦無法具體指出警詢筆錄何處記載不實(原審卷㈣第200頁正反面),益徵庚○○空言否認警詢筆錄之真實性,要無可採,其警詢筆錄對於認定自身犯罪事實具有證據能力,洵堪認定。
㈢癸○○部分:
⑴原審於101年4月5日當庭播放癸○○之警詢錄音進行勘
驗,其陳述內容之譯文亦據原審勘驗筆錄記載明確(原審卷㈣第194至199頁反面)。觀諸癸○○於警詢中既確實答稱:寅○○是堂主,是6年前成立,沒有成立儀式,不清楚有無分組,成員依先前認知有2、30人,活動地點以前應該是臺北市大安區,經濟來源應該是討債,公司在東區安和路一間酒吧,若有事情會有人傳簡訊,餐會地點不一定,大家輪流主持,警方蒐證配置之組織架構圖與伊認知之竹聯幫玄武堂架構差不多等語,足見癸○○之警詢筆錄雖非逐字記載,然內容仍與癸○○之陳述意旨互核相符,並無出入可指。
⑵癸○○雖又辯稱:警詢時警員拿著組織架構圖要伊配合,
筆錄結尾時還將伊銬在牆上,拉著伊手蓋手印,故筆錄內容與伊本意不符,且警員不斷誘導 伊云云 (原審卷㈣第
119頁反面,本院卷第㈤第69、197頁)。惟觀諸原審勘驗癸○○警詢錄音之譯文,癸○○對於警員之提問,非但有「可是現在也沒有那個…」、「沒有那個,沒有堂了」、「這樣這一句就不要打,不然會害到他,這不是事實啊,等一下說我亂說,對啦」、「可是現在玄武沒了,這樣還要問會沒事啊,這樣會不會很奇怪,等一下他嗎全部的人,全部的人,就我一個人是」等反駁或表示自己意見之回覆(原審卷㈣第194、197頁),亦曾於接受警方詢問之過程中接聽電話(原審卷㈣第197頁反面),全程參與勘驗之公訴人復當庭表示「剛才被告(指癸○○)說錄音斷斷續續,但我們剛剛聽應該是始末連續錄音,…,而且是在開放空間,被告可以依據自己意願對警察詢問的問題做出否認的答案,還可以接聽電話,甚至在回答的內容還可以笑出聲音」等語明確(原審卷㈣第200頁),癸○○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自陳:「我在警詢沒有受到刑求逼供等不法對待」等語在卷(本院卷㈣第49頁反面),足認警員確實未對癸○○不法取供,則癸○○上揭所辯,洵屬無據,要非可採。癸○○之警詢筆錄既與錄音內容相符,且具有任意性,其真實性復有如後所述之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自得作為認定癸○○犯罪之證據。
㈣辛○○、甲○○、庚○○、丁○○、子○○、乙○○、丑○
○、丙○○、巳○○、己○○並未主張其等於警詢中,有何遭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復均供陳:自己之供述係出於自由意識所為等語在卷(前審卷㈠第244頁反面,本院卷㈡第45頁),足認確具有任意性,且不利於己之供述部分,復有如後所載之各項證據足資補強,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故對認定自身犯行而言,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關證人筆錄之證據能力,顯較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更為嚴謹,核屬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換言之,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本案相關證人及寅○○等人之警詢筆錄,既非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又無該條項但書「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法院、檢察機關得依被害人或證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拒絕被告與之對質、詰問或其選任辯護人檢閱、抄錄、攝影可供指出被害人或證人真實姓名、身分之文書及詰問。法官、檢察官應將作為證據之筆錄或文書向被告告以要旨,訊問其有無意見陳述」所列情形,則除自己之警詢筆錄能否作為認定自身犯罪事實之證據,應依本院前揭認定以外,無論寅○○等人及辯護人爭執與否,其餘共犯、證人之警詢筆錄,均非認定犯罪事實之適合證據。
四、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
158條分別規定甚明。查「竹聯幫」成立已數十年,於國內、外各地分別設有分部或堂口,除有「幫主」外,於各堂口或分部分別設有如「堂主」等負責人,並有不同形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乃國內著名之典型犯罪組織,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項,並屬公眾週知之事實,且為寅○○等人及辯護人所是認(本院卷㈤第249頁),復有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4號判決存卷可佐(本院卷㈤第255至264頁),依前開規定,無庸舉證。另「A男搬家案」、「林美珠案」、「上億汽車案」、「林溪明案」及「張庚豪」案之犯罪事實及參與成員,以及寅○○、甲○○、辛○○、庚○○、丙○○、巳○○、子○○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復經法院確定判決分別認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㈤第271-1至271-19頁),亦無庸舉證。
五、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寅○○等人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已分別表示同意或不爭執等語(本院卷㈠第266頁反面,本院卷㈡第61至70、72至80、82至89、91至104、108至116、119頁反面至136、140至172、174至179頁,本院卷㈣第50至55頁反面、77至90頁),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堪認引為證據核無不當,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寅○○等人均否認有何指揮、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寅○○辯稱:警方於93年間瓦解玄武堂後,並無任何人重新
組織發起玄武堂,故伊絕無可能指揮或主持玄武堂,除曾前往上億車行而被認定恐嚇以外,其他案件均與伊無關,不能片面以警方之主張即認定伊指揮或主持玄武堂。
㈡辛○○辯稱:「上億汽車案」、「林溪明案」均屬偶發之民
事糾紛,與組織犯罪恃強暴力討債之「脅迫性或暴力性」要件不合;經營賭博僅觸犯刑法賭博罪,亦與組織犯罪之「集團性、常習性」等要件不相符合,伊並未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
㈢甲○○辯稱:伊原從事金融消費業務,惟業績不佳遭解雇後
,因經濟壓力,始失慮經營賭博網站,然此與竹聯幫之堂口完全無涉。伊雖涉犯「林美珠案」、「林溪明案」,然此係基於賭博網站之賭債及其他債務而起,伊並未指揮或參與任何犯罪組織,同案被告中也只認識寅○○、辛○○及吳韋廷而已。
㈣庚○○辯稱:伊除實施「張庚豪案」之單一犯罪以外,並未
參與其他案件,附表二編號19、34、35之通訊譯文,亦僅係伊與某男因積欠金錢之對話,不足以認定伊參與幫派或犯罪組織。
㈤丁○○辯稱:伊沒有參加任何犯罪組織或幫派,警方製作之
通訊譯文將伊與卯○○之對話顛倒錯置,於電話中表示「我不知道,玄武他家的事」、「管他去死」之人係丁○○,足認丁○○並非玄武堂成員。
㈥子○○辯稱:伊雖參與「上億汽車案」,然此僅係多數共犯
相約所為之特定單一犯罪,不能逕以犯罪組織論之,而檢察官起訴所憑之2則通訊譯文,對話中既未提到「竹聯幫」、「玄武堂」等字語,自無法證明伊參與犯罪組織。
㈦癸○○辯稱: 伊有 正常工作,沒有加入幫派,警詢中是警員拿著組織架構圖要伊配合承認,並誘導逼迫伊儘速回答。
㈧乙○○辯稱:伊並未加入幫派,檢察官起訴所憑之通訊譯文
均係伊與庚○○之對話,但 伊和 庚○○是同學,不能以此即認定伊參與犯罪組織。
㈨丑○○辯稱:伊並未參加幫派或犯罪組織,通訊譯文僅係伊
與母親之對話,況對話中雖提及玄武堂,然有關玄武堂之結構、內規為何,則全然未提,難以證明有何嚴密之組織幫規、結構、成員或內部管理組織存在,自不能逕以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相繩。
㈩丙○○辯稱:伊沒有加入幫派,參與「A男搬家案」是個人行為,與組織犯罪沒有任何關係。
巳○○辯稱:不能僅憑丁○○曾聯絡伊到公司集合出動之通訊譯文,即遽認伊參與幫派或犯罪組織。
二、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已明訂「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
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同條第2項則規定「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修正理由復說明「原『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 臻明 確,致實務認定及適用迭生爭議,亦與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條有關『有組織結構之集團』規定不符。就犯罪組織之性質,原規定以具習常性為要件,易使人誤解犯罪組織須有犯罪之習慣始能成立。再者,目前犯罪組織所從事犯罪活動,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活動,犯罪手法趨於多元,並與公約以實施嚴重犯罪之規定及犯罪組織而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犯罪之牟利性不符,爰參酌公約之規定,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犯罪組織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甚大,故仍有維持原脅迫性、暴力性之必要,而酌作文字修正」等情綦詳。換言之,只要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參與幫派之名冊、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有無踐行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再就其組織之形式而觀,亦不以其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為必要,亦即無論其組織係以幫派之名稱或假藉公司之名義成立,只須其主持或首領之人依上下階層領導,聚集多眾組織,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即屬該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參照)。
三、「竹聯幫」成立已數10年,於國內、外各地分別設有分部或堂口,除有「幫主」外,於各堂口或分部分別設有如「堂主」等負責人,並有不同形式之入幫儀式及幫規,乃國內著名之典型犯罪組織,業如前述。而玄武堂亦為確實存在之結構性組織,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觀諸附表二編號1至19、37、41所示之通訊譯文,包括「騰
龍」、「 阿強 」、「老鼠」、「 阿超 」、「 艾迪 」、「 小勿 」、 黃美玲 、壬○○等人,均一再提及「玄武堂」名號,辛○○、癸○○、丑○○、少年甲等人中聽聞對方提及「玄武堂」,亦從未表現出疑惑、不解或質問,林威志、丁○○更分別自稱「玄武堂 小志 」、「我玄武的」,少年乙表示作酒店少爺有損「玄武堂」顏面,甲○○復主動提及「玄武」一詞。再者,黃美玲為丑○○之母,壬○○則為少年甲斯時女友,關係均甚為密切,而丑○○於98年3月16日接獲黃美玲來電,告知「如再繼續,警察就要辦玄武堂」一事後(附表二編號11),旋於98年3月18日致電乙○○,轉述「我媽說,我叔叔跟他說警察在盯我們玄武堂」等情(附表二編號18);壬○○於98年4月29日與不詳男子閒聊「竹聯幫」、「玄武堂」、「 趙爾 文」、「寅○○」、「牛埔幫」等幫派話題後(附表二編號10),亦隨即向少年甲提起此事(附表二編號15),黃美玲、壬○○復分別證稱:確實有說過該些對話(前審卷㈡第333頁反面,本院卷㈣第242頁反面)等情以觀,已足認「玄武堂」乃確實存在之組織無誤。
㈡自附表二編號10、15、19之通訊譯文可知,「玄武堂」設有
堂主作為領導。又觀諸辛○○曾對甲○○表示「你跟 石頭 (指乙○○)講張 騰龍 要支援先來問我們,小孩子才可以去」,甲○○即回以「我跟他(指乙○○)輩份一樣,你叫寅○○講」(附表二編號20);「鳥籠」向辛○○表示「我們家孩子被押走了啦」(附表二編號22);子○○自稱「我 阿孝 的小孩子」(附表二編號24);辛○○對寅○○表示「你是大家長耶」、「啊,你看,年紀比較大的都拿不出來,我要怎麼叫夏○(即少年甲)他們拿出來?」(附表二編號26);某不詳男子向癸○○表示「你有沒有比較好的弟弟」(附表二編號32);癸○○稱「你跟他說錢來再過去,反正叫你支援5個小朋友過去最少要給2500」(附表二編號33)等對話內容,復可知悉玄武堂內部成員間有輩份階級之分,且「年紀較大的」指稱階級輩份較高者,另慣以「小朋友」、「小孩」、「弟弟」稱呼輩份較低者,均甚明確。
㈢玄武堂有堂主與輩份階級之分,輩份低者須服從上位者之命
令行事,此觀諸辛○○要求甲○○轉告乙○○,如堂內人手欲支援 張騰龍 ,需先徵得辛○○等以上層級之人同意,「小朋友」始得前往,而甲○○擔心自己位階未高於乙○○,故稱「我跟他輩份一樣你叫寅○○講」(附表二編號20),且癸○○旋於同日向丑○○表示「阿孝他有下令,沒有他的命令都不能去」等語(附表二編號45),即 臻明瞭 。再者,依附表二編號31、38、39之通訊譯文內容,可知寅○○一再要求癸○○、丑○○儘速找出乙○○,並稱「你跟他講錢還不拿來店裡,我要修理他了」、「找到他跟他講,兩件事情,一件是店裡的錢,還有慶隆跟 康偉 的錢,如果他不處理沒關係,我要修理他了。修理完就把他開除」,嗣丑○○與乙○○取得聯繫,向乙○○傳達寅○○之意旨後,乙○○亦回稱「隨便他,我正想這樣子,我正想離開」等語,益徵玄武堂確實具有指揮服從之結構性,上位者對於不服從指令之下位者,即以「修理」、「開除」等手段管理。
四、寅○○等人均參與玄武堂,且由寅○○居於主持地位,復分別審認如下:
㈠寅○○部分:
⑴觀諸附表二之通訊譯文,壬○○於閒談間提及寅○○為玄
武堂堂主(編號10);少年甲在壬○○轉述此事時亦未否認(編號15);庚○○向不詳人士表示現任玄武堂堂主為「 小明 」(編號19);辛○○稱寅○○為「大家長」、「大哥」(編號26、54);癸○○、丑○○、庚○○、丁○○均稱呼寅○○為「大哥」(編號30、31、34、40);乙○○不滿寅○○只想鞏固自己大哥地位(編號35),寅○○更要求丑○○轉告乙○○如不處理,就要「修理」、「開除」(編號31、38),足認玄武堂係由寅○○主持無訛。
⑵寅○○曾指示幫眾於98年3月20日晚間集會,故先由辛○
○於98年3月19日發送「約明天晚上9點安和路店裡,給你聯絡」之簡訊予林威志(警詢卷㈦第9頁),林威志再以如附表二編號42、提及「這是大家的事情和權益」之簡訊通知丁○○、丙○○、癸○○等人,惟寅○○遲至98年
3月20日下午5時18分許,欲更改集合時間為晚間8點,遂指示辛○○照辦,辛○○亦旋發送簡訊通知丁○○、少年乙、丙○○、甲○○、丁○○、丑○○、癸○○等人(附表二編號43、44),有各通訊譯文在卷可稽,由此可見寅○○確為玄武堂之主持人,位階最高,否則焉有一聲令下「反正你給我改」,聚會時間即隨即更改之理?再觀諸附表二編號47之通訊譯文,可知寅○○經辛○○告知在監之沙學堯有金錢需求後,指示召集幫眾討論如何為在監成員集資,始有98年3月20日之集會,且作成每人每月繳交5,000元公積金之結論,此觀諸寅○○於原審證稱:「(為什麼大家要研議借5,000元給被關的人?)因為是他(指沙學堯)幫我紋身,…我知道他家只有媽媽跟妹妹,我服刑過,我知道裡面沒有錢用的感覺,所以想說能夠幫他就幫他」、「(當時還有誰討論這5,000元?)就是說有跟他認識的人,我也不記得還有誰」(原審卷㈣第216頁),丁○○具結證述:「(寅○○是否有規定每個月要繳納5,000元?)有,那時候有規定」(偵查卷㈠第72頁),丙○○亦證稱:「因為他(指沙學堯)是朋友,我們大家一起湊錢給他」等情(原審卷㈣第222頁反面),以及附表二編號35之通訊譯文,顯示乙○○向庚○○抱怨「他們還要我交5000給公司」等情,即臻明瞭。惟嗣公積金繳交情形不順,辛○○於同年月27日向寅○○抱怨「輩份較高者都拿不出來」,寅○○即回以「年紀…年紀比較大,我說我要來講,你又說不要」等語(附表二編號26),益徵玄武堂之幫內事務,確均由寅○○之領導、決斷。
⑶丑○○曾於98年2月6日遭人砍傷,有如附表二編號37之
通訊譯文附卷供憑,並據丁○○於本院審理時供陳:通話內容提到被砍5刀的是丑○○等情明確(本院卷㈢第117頁反面)。又夏君維(綽號蘋果)、丙○○因處理「A男搬家案」,於98年4月13日實施強制犯行之過程中,遭A男持鐮刀揮砍成傷之事實,復據A男證述明確(原審卷㈣第87頁),並有丙○○與辛○○之通訊譯文存卷可稽(附表二編號48)。丑○○、夏君維、丙○○受傷後,寅○○均隨即掌握訊息、親往現場、居間聯繫或參與後續,此觀諸附表二編號37、49、50、52、53、64、102之通訊譯文,即甚明瞭,且其中辛○○表示「寅○○會陪同丙○○、夏君維、少年乙」前往洽談和解之情節(附表二編號53),核與A男於原審證稱:「是代表會主席要我們私下和解」、「(你們在三峽談和解時,寅○○是否帶丙○○、夏君維、少年乙到場,當時你是否第一次看到寅○○?)當時是有一個人帶他們去,但那個人是否就是寅○○我不知道,那是我第一次看到他,當天丙○○、夏君維、少年乙叫他大哥」等情節相互吻合(原審卷㈣第88頁反面、89頁),寅○○於偵查中亦自承:「(後來為何他《指A男》與夏君維和解你有介入?)那天我在家他們突然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丙○○與夏君維受傷在醫院,在三峽,他們說他們去處理事情,所以發生一些事情,因為三峽我有朋友,所以我打給我三峽的朋友,就是三峽的代表會主席,他剛好與對方有認識,所以想說找我找他們出來和解,所以我才會帶他們去」等情在卷(偵查卷㈠第60頁)。再參以寅○○於附表二編號38、39、43、54、67、75、76、78、
81、83、86、93、94、103等通訊譯文顯示之權威性;庚○○向寅○○抱怨其立場,寅○○遂稱「好,我去跟 寶哥 說清楚」(附表二編號34);「 胖哥 」找寅○○了解「A男搬家案」之真正緣由(附表二編號52),且寅○○將此事告知辛○○後(附表二編號64),辛○○旋即處理,並在電話向對方稱呼寅○○為「我們老大」(附表二編號65);暨寅○○於警詢供承:玄武堂前堂主為趙子傑,趙子傑在96年2月間要伊接任玄武堂堂主(警詢卷㈤第48頁,本院卷㈤第181、189頁反面),於原審審理時仍證稱:
「(96年2月間趙子傑是否有跟你說要你接玄武堂?)是」、「(你跟趙子傑是何關係?)服刑之前有跟他們走比較近」(原審卷㈣第215頁反面、216頁)等情節以觀,在在足認至遲自警方實施通訊監察之98年1月間起,寅○○即對外代表玄武堂,對內領導、決斷幫眾各項事務,而主持玄武堂無訛。
㈡辛○○部分:
⑴辛○○在「騰龍」、「阿強」等人向其提及「玄武堂」名
號時,從未表現出疑惑、不解或質問(附表二編號1、2、12);探視沙學堯後,即詢問寅○○應如何協助幫眾入監時之金錢款項(附表二編號26、47);奉寅○○之指示變更幫眾集會時間、處理欠款事宜(附表二編號43、44、54);向寅○○報告丑○○、巳○○遭砍(附表二編號49、105);通知丙○○出面進行和解(附表二編號53),且於聯繫過程稱呼寅○○為「我們老大」(附表二編號65)。復親自參與「上億汽車案」、「 林明溪 案」之暴力犯罪行為,足認辛○○確已參與玄武堂。
⑵細觀審附表二編號49、55至57之通訊譯文,可知辛○○得
知丑○○遭砍之事後,非但旋即報告寅○○,與甲○○等人聯繫,前往醫院及派出所了解情況,又於翌日上午發送簡訊予丙○○、林威志、癸○○、寅○○、少年甲、丁○○、巳○○、甲○○等人,相約晚上討論。由附表二編號
48、51、53、58至63之通訊譯文,可知夏君維、丙○○於98年4月13日遭A男砍傷後,辛○○亦隨即通知林威志、少年甲等人聚集人手趕往現場,更與甲○○討論委任律師事宜、要林威志轉告如何應答,並聯繫處理後續和解事宜。巳○○於98年5月21日遭砍後,亦係由辛○○告知寅○○此事,請寅○○相約「 四海 幫的 四哥 」出面處理,並要求丁○○先勿衝動(附表二編號80、105)。再者,綽號「小勿」及綽號「老鼠」之不詳人士,於98年4月17日因故互嗆,「小勿」及癸○○即分別致電辛○○,詢問「你們家有康偉這個人嗎」、「知道玄武是自己的阿」、「小勿到底是不是自己人啊」,有附表二編號3、16、66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而辛○○嗣與「老鼠」通話後,更向「老鼠」表示「沒什麼事啦,不要打啦,那個我認識的,好不好」(附表二編號17)。綜合上開證據,益見辛○○確為玄武堂成員,且承寅○○之指示辦事,堪予認定。
㈢甲○○部分:
⑴甲○○與吳韋廷對話時,已自行提及「現在是平喔,不是
玄武喔」等語(附表二編號14);在辛○○向其表示「你跟石頭講張騰龍要支援先來問我們,小孩子才可以去」時,甲○○乃回以「我跟他輩份一樣,你叫寅○○講」(附表二編號20),足認甲○○非但知悉玄武堂之存在,且即為玄武堂成員,並以寅○○為尊,始會認自己輩份與乙○○相同,應由寅○○出面,觀諸附表二編號67之通訊譯文,更可知甲○○確實稱呼寅○○為老大,對於其前往賭博之地點則稱為「我們自己的場子」。再者,甲○○曾致電某不詳女子,請其在書桌上找尋辛○○之判決(附表二編號68),另旋向某位「邱律師」提及該判決書是「那個我們下,下面的小弟啦」等語(附表二編號69)。98年3月20日聚會討論如何集資幫助入監幫眾之事後,甲○○復曾與辛○○聊及此事,並稱「我覺得這個問題要討論一下」、「高階幹部再繳」等語(附表二編號46)。丑○○於98年2月6日遭人砍傷後,甲○○亦旋即趕往醫院(附表二編號56),而甲○○親自參與「林美珠案」、「上億汽車案」及「林溪明案」之犯罪事實,亦據各該確定判決審認綦詳,在在足見甲○○確實參與玄武堂。
⑵就98年4月13日夏君維等人與A男發生衝突並遭砍傷一事
,甲○○係即刻接獲辛○○通知,一同討論如何為少年乙及丙○○委任律師等事宜,另有如附表二編號70至73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甲○○於上開對話中,乃以「 小康 」、「蘋果」、「 小天 」等綽號稱呼丙○○、夏君維及少年乙,曾向辛○○確認少年乙之本名,與「邱律師」通話時,更無法順利說出丙○○之真實姓名,可見甲○○與丙○○、夏君維、少年乙等人慣以綽號相稱,並非至親,亦非依正常社交方式所認識之故舊友人,然甲○○卻仍為其等委任律師並處理費用,益見其係因身為玄武堂成員,遂按其輩份層級及所掌幫務行事,甚為明確。
㈣庚○○部分:
⑴庚○○於接獲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來電詢問「現在
玄武堂堂主是誰」時,毫無疑惑或不解之反應,旋即回答「小明啊,怎麼啦」(附表二編號19);乙○○曾向庚○○抱怨寅○○「他們還要我交5000給公司」、「帶小弟去選舉都用公司資源」、「是要鞏固自己做大哥的地位」(附表二編號35);又庚○○雖向寅○○抱怨在衝突中之立場,惟亦尊稱寅○○為「大哥」,並陳述自己意見「我認為我們不要管這件事,反正很多人挺 小朱 」(附表二編號34);寅○○得知丑○○、夏君維等人遭砍後,亦均旋將此情告知庚○○(附表二編號50、52)等情,有各該通訊譯文在卷可稽,倘庚○○並非玄武堂成員,顯不可能有此等對話內容。
⑵寅○○召集幫眾於98年3月20日集會,討論如何為在監成
員集資乙節,業如前述,且寅○○係親自致電庚○○,告知「一定要到」,庚○○亦應允之,有如附表二編號74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觀諸附表二編號75、76之通訊譯文,可知庚○○因綽號「 小馬 」之欠款如不清償,會記在自己帳上,經告知寅○○「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後,寅○○復居間介入,表示「我跟 阿港 說清楚」、「全部跟你沒關係」等語。再者,寅○○不滿乙○○找癸○○、丑○○前往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選舉(下稱土石方公會選舉)現場,卻遲未支付報酬,而與辛○○有如附表二編號77通訊譯文所示之對話後,又即刻致電庚○○告知此事,稱「你去跟他(指乙○○)說,我現在知道這件事,就他出來講清楚,不然我要去抓他」等語,另有附表二編號78之通訊譯文存卷可稽,益徵庚○○確實參與玄武堂,且承寅○○之指示辦事。
㈤丁○○部分:
⑴丁○○於警詢時自承:伊認識寅○○、辛○○、丑○○、
丙○○、卯○○、巳○○、己○○,98年2月6日接獲丑○○電話告知其遭人砍傷,旋趕往醫院瞭解狀況,98年5月21日巳○○在臺北市松江路絕色酒店遭人毆傷後,亦係接獲辛○○通知而前往醫院處理等語不諱(警詢卷㈤第
265、271、273頁),核與附表二編號37、79、80所示之通訊譯文相符,其更曾於電話中自稱「我玄武的」等語(附表二編號41),98年3月19、20日亦先後接獲林威志、辛○○之聚會簡訊(附表二編號42、44),復於偵查中證稱:「(寅○○是否有規定每個月要繳納5000元?)有,那時候有規定,可是我一毛錢都沒有繳」等情不諱(偵查卷㈠第72頁),足認丁○○確為玄武堂成員,已甚為明確。
⑵98年1月12日寅○○曾致電丁○○,要求丁○○在農曆過
年前,將綽號「 阿澤 」之 黃俊澤 所積欠之10幾萬元處理好,黃俊澤嗣自行致電寅○○請求延緩,寅○○因此責備丁○○,並指示丁○○應如何辦理之事實,復據丁○○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警詢卷㈤第270頁),偵查中亦證述:伊有轉達寅○○的話給黃俊澤聽等語(偵查卷㈠第72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81至83所示之通訊譯文存卷可證,證人黃俊澤復證稱:伊綽號「阿澤」,認識丁○○頗久,丁○○也都稱呼伊「阿澤」等語在卷(前審卷㈡第318頁正反面),堪予認定。再對照丁○○除夕時撥打電話向寅○○拜年(附表二編號40),寅○○亦曾因丁○○處理事情不力,對其表示「你最近有點誇張喔」,丁○○旋即答稱「是,睡過頭了,我會檢討」等語(附表二編號84),益見丁○○確實依其階層,服從寅○○之命令行事。
⑶自附表二編號103、104之通訊譯文,可知巳○○與乙○
○有款項爭議,丁○○為巳○○致電寅○○抱怨,寅○○因此表示「就一起過來店裡講」,丁○○旋即轉告巳○○。又巳○○於98年5月21日在絕色酒店遭人毆打後,丁○○接獲辛○○通知即趕赴醫院,業如前述,辛○○更出面聯繫寅○○,請寅○○打電話給「四海幫的四哥」,寅○○亦即致電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四哥」瞭解情況,並稱「不是啦,這個不行啦,這個給人家敲下去這個有委屈啦」等語,此觀諸附表二編號105、106之通訊譯文,即臻明瞭,辛○○復再聯絡丁○○,向丁○○表示「你不要衝啦!我有約四哥」、「我們等下跟四哥碰面,你要跟我去」等語,有附表二編號80所示之通訊譯文附卷可稽,在在顯示丁○○與寅○○、辛○○聯繫密切,遇事即尋求寅○○之主持、決斷。
㈥子○○部分:
⑴依附表二編號24之通訊譯文,可知子○○與「 勇哥 」對話
時,已自稱是「阿孝(指辛○○)的小孩」,且確實參與「上億汽車案」。再者,子○○於98年4月9日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後,旋致電辛○○告知此事,有附表二編號85所示之通訊譯文、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辛○○接獲子○○之來電,亦隨即與林威志聯繫,處理交保事宜,林威志復向寅○○詢問「中山分局的有沒有認識」,並告以「 小稽 被抓」,嗣子○○通知辛○○其獲准以1萬元交保,辛○○又即刻前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節,有如附表二編號86至90所示之通訊譯文附卷可稽,足認子○○確為玄武堂成員,辛○○、林威志始會在其遭警逮捕後積極奔走,並為其具保,此觀諸辛○○稱「等一下保他啊,不然怎麼辦?又要花錢了」等語(附表二編號87), 益臻 明瞭。
⑵98年4月13日丙○○、夏君維因「A男搬家案」遭砍傷後
,子○○亦接獲癸○○來電,告知「就是有丟10萬塊叫他搬家,我們叫他搬家,可是他死都不搬,然後那個事主住三峽,我們要去三峽揍他」,子○○則回答「被砍斷?好…你先過去等一下打給我」等語,有附表二編號91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益徵子○○確實參與玄武堂,因此於幫眾遇事時即接獲通知,並告知計畫。再依子○○自稱是辛○○的「小孩」(附表二編號24),林威志須向寅○○解釋子○○是「我們這邊的啊」,寅○○回答「資源不要亂用」(附表二編號86),辛○○亦不知子○○全名(附表二編號90),以及林威志曾於98年4月30日致電子○○,指示子○○「你找2、3個人,準備好」、「找幾支球棒」(附表二編號92)等情節以觀,復足認子○○在玄武堂內階層較低,係聽令行事之人。
㈦癸○○部分:
⑴綽號「老鼠」之人為了解「小勿」是否為玄武堂成員,遂
詢問癸○○(附表二編號3),而癸○○亦隨後致電辛○○,詢問「小勿到底是不是自己人啊」(附表二編號66);癸○○向丑○○提及「大哥一直要我去找到石頭(指乙○○)」後,丑○○亦隨即接獲寅○○來電詢問「 石頭勒 」(附表二編號30、31);丑○○於98年2月6日遭砍後,癸○○於翌日接獲辛○○簡訊,告知「約個地點開會討論一下」(附表二編號57);98年3月19、20日復先後接獲林威志、辛○○之聚會簡訊(附表二編號42、44),足見癸○○於警詢自承:伊因為認識寅○○,大約6年前(指92年間)由寅○○介紹加入玄武堂,也知道98年3月20日聚會後,寅○○指示每人每月繳5,000元公積金之事等情(警詢卷㈤第324、330頁),有前揭證據可資補強,堪予採信,則癸○○確實參與玄武堂,已甚為明確。
⑵癸○○與丑○○於98年1月間,應乙○○要求前往土石方
公會選舉現場之事實,業據癸○○於偵查中陳稱:「丑○○說我們一起去站他們門口有薪水,我去顧門口,可是也沒有拿到錢」等語明確(偵查卷㈠第81頁),核與丑○○證述:「(98年初你與癸○○一起去過土石方公會選舉活動嗎?)去過,去當工讀生,去監票」、「當時是因為乙○○在那邊當稽查,因為我跟乙○○是朋友,他找人幫忙當工讀生監票」之情節相符(前審卷㈡第311頁反面),堪予認定。嗣寅○○認乙○○因此取得面額200多萬元之支票,卻未分予幫內弟兄,是「以家裡的資源謀取個人的利益」,心有不滿,遂要求乙○○出面說明,亦指示癸○○「去弄清楚」,此觀諸附表二編號54、67、77、78、93之通訊譯文,即臻明瞭,復足證癸○○確承寅○○之指示辦事。
㈧乙○○部分:
⑴辛○○探視在監之沙學堯後,與寅○○討論如何幫助在監
成員之金錢需求時,寅○○即稱「好啊,那你就這幾天叫全部人出來開會啊,把志明、慶隆、石頭全部叫出來,看
1個人出多少錢」等語(附表二編號47);98年3月20日之集會後,玄武堂作成每人每月繳交5,000元公積金之結論,業如前述,辛○○嗣於98年3月27日向寅○○抱怨「像石頭,打給他都不接,其他都真的都沒辦法,拿不出來」(附表二編號26),乙○○則於98年4月3日向庚○○抱怨「他們還要我交5000給公司」、「說我都用公司資源」(附表二編號35),已足認乙○○確為玄武堂成員,否則寅○○何須指示「把乙○○他們全部叫出來」,乙○○又以向同為「玄武堂」成員之庚○○表達不滿?對照丑○○於98年3月16日接獲黃美玲來電,告知「如再繼續,警察就要辦玄武堂」一事後(附表二編號11),丑○○復於98年3月18日致電乙○○,轉述「我媽說,我叔叔跟他說警察在盯我們玄武堂」(附表二編號18),可見乙○○確實參與玄武堂,實甚明確。
⑵癸○○與丑○○於98年1月間,前往土石方公會選舉現場
後,寅○○認定乙○○因此取得面額200多萬元之支票,卻未分予幫內弟兄,是「以家裡的資源謀取個人的利益」,心有不滿,要求乙○○出面說明,並指示癸○○「去弄清楚」,業經本院認定如上。乙○○尚有另筆與癸○○、甲○○之債務遲未處理,此觀諸附表二編號38、54、94之通訊譯文即明,寅○○因此於98年3月間指示癸○○、丑○○找出乙○○,且稱「如不處理,就要修理、開除」,經丑○○致電乙○○告以上情,乙○○則稱「隨便他,我正想這樣子。我正想離開」等語,亦有如附表二編號30、
31、38、39所示之通訊譯文存卷供憑。對照辛○○向甲○○表示「你跟石頭講張騰龍要支援先來問我們,小孩子才可以去」,甲○○乃回以「我跟他輩份一樣,你叫寅○○講」(附表二編號20)之情節,在在足認乙○○確為玄武堂成員,且其階級在寅○○之下無訛。
㈨丑○○部分:
⑴丑○○於98年2月6日遭人砍傷,寅○○接獲辛○○之通
知旋即前往處理,辛○○、甲○○、丁○○等玄武堂成員亦趕赴醫院,有附表二編號37、49、55、56、101之通訊譯文在卷供憑,卯○○並稱「好啦,現在怎樣,玄武要跟忠義堂開戰喔」等語,足認丑○○確為玄武堂成員,且因幫派糾紛遭「忠義堂 大林 」砍傷,玄武堂上下因此即刻動員。
⑵又寅○○於98年3月13日聯絡林威志、甲○○、辛○○等
人,表示「 達哥 找我們保護朋友開庭」、「星期一中午(指3月16日)到石牌公司,要出2、30個人,去保護1個人」,另有附表二編號95至97之通訊譯文附卷可稽,觀諸癸○○於98年3月17日向某不詳女子表示「昨天就在法院那邊保護人阿,保護開庭的人」等語(附表二編號98),益臻明瞭,林威志亦確已通知丑○○於98年3月16日中午12點集合,稱「達哥有事, 明哥 講的」等語(附表二編號
99、100),再對照附表二編號11,98年3月16日晚間21時15分許,黃美玲致電丑○○,詢問「你今天下午去法院是怎麼回事」,並表示「我跟你講,你如果再繼續弄,他就要辦你們玄武堂了」、「我們家沒有差到讓你去當小弟讓人家喊來喊去」,以及如前所述之寅○○於98年3月間指示丑○○找出乙○○等情以觀,益徵丑○○確實參與玄武堂成員,且在幫內階級較低,乃按層轉下達之指示行事,堪予認定。
㈩丙○○部分:
⑴丙○○非但親自實施「A男搬家案」之強制未遂等犯行,
於98年4月13日遭A男砍傷後,丙○○隨即通知辛○○(附表二編號48),辛○○再與林威志、甲○○等玄武堂成員聯繫,商討如何應變、委任律師、籌款具保等事宜(附表二編號58至60、62、70至73),癸○○、丑○○等階層較低者,亦均到場助勢或協助處理(附表二編號62、91),寅○○則出面打探此事背後之幫派勢力,復偕同丙○○、夏君維、少年乙與A男簽立和解書,另有如附表二編號
53、64、65之通訊譯文存卷可證,核與A男於原審證稱:衝突後,伊委託朋友跟對方聯絡,知道是誰委託丙○○、夏君維等人要伊搬家,後來就由該委託人給付夏君維等人醫藥費,所以伊只有簽和解書,同意賠償30萬元,但錢不是伊親出,丙○○等人是由1位其等稱呼「大哥」之人帶他們過來簽和解書等情相符(原審卷㈣第87頁反面、88、89頁),則苟丙○○並非玄武堂成員,寅○○、辛○○、甲○○、林威志等人何須如此大費周章為其處理後續事宜?由寅○○於98年4月27日簽訂和解書後(警詢卷㈤第26頁),當晚更叮囑丙○○「剛剛跟阿兄他們講好了就不要再亂來了,事情處理好就好了,剛好有認識又找到我」等情以觀(附表二編號102),足認丙○○確實參與玄武堂,且按其階層聽令行事。
⑵觀諸附表二編號43、44之簡訊,可知林威志已傳送98年3
月20日開會之事通知丙○○,辛○○亦通知集會時間改為晚間8點,足認丙○○於警詢、原審所稱:伊知道98年3月20日集會後,寅○○指示每人每月需繳交5,000元作為公積金,因為與沙學堯是朋友,大家一起湊錢給他等情,厥為真實可採,佐以附表二編號36之通訊譯文,亦係通知丙○○98年4月25日當晚將與寅○○、辛○○等人開會,益見丙○○確為玄武堂成員無訛。
巳○○部分:
⑴丑○○被砍後,巳○○即接獲辛○○發送之簡訊,相約開
會討論(附表二編號57);丁○○於同日又致電寅○○,抱怨乙○○為何說巳○○欠錢,寅○○答稱「晚上開會一起講」,丁○○旋將此事告知巳○○(附表二編號103、
104);辛○○與寅○○討論幫內輩份高者都不繳交5,000元公積金時,表示「夏○他們是都好了啦,他們隨時…夏○、文帝他們隨時都可以給我」等語(附表二編號26),已足認巳○○參與玄武堂。
⑵巳○○於98年5月21日在絕色酒店遭人毆打後,丁○○旋
接獲辛○○之通知而前往醫院,業如前述,辛○○亦隨即出面處理,先聯繫寅○○,請寅○○打電話給「四海幫的四哥」,寅○○亦確致電持用0000000000門號之「四哥」瞭解情況,並稱「不是啦,這個不行啦,這個給人家敲下去這個有委屈啦」等語,此觀諸附表二編號105、106之通訊譯文,即臻明瞭,辛○○復再聯絡丁○○,而有如附表二編號80所示「你不要衝啦!我有約四哥」、「我們等下跟四哥碰面,你要跟我去」之話語,對照巳○○於警詢中自承:「(98年5月21日5至6時許,你在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絕色酒店』與天道盟太陽會成員吵架遭毆打受傷,丁○○是否與帶頭大哥辛○○等2人接獲消息後,馬上至馬偕醫院處理,並邀約幫眾成員晚上處理協調此事?你如何動員?多少人前往參加?)當天不是我跟人打架,是我在勸架遭波及受傷,丁○○、卯○○等10多人有到醫院看我,我不知道是誰通知他們的,我一受傷就坐計程車到醫院」等情節以觀(警詢卷㈥第61頁反面、62頁),益徵巳○○確實為玄武堂成員,寅○○、辛○○、丁○○等人始會於巳○○捲入幫派紛爭遭人毆打時,出面為其協調、處理。
五、玄武堂乃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屬犯罪組織,復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玄武堂具有上位者指揮、下位者服從之結構性,業經本院審
認如上,且玄武堂成員先後實施如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示之「A男搬家案」、「林美珠案」、「上億汽車案」、「林溪明案」及「張庚豪案」,因此分別觸犯強制、恐嚇等罪責,復如前述,再依附表二之通訊譯文所顯示之下列情狀,足認玄武堂成員慣以暴力、脅迫等不法手段處理與他人之紛爭,或者以其堂號恫嚇他人,或遇事則率爾糾集幫眾、調動人手恃強尋釁,甚至因幫派間衝突而使成員互相鬥毆傷害,確實慣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且非為解決某特定事件而臨時組成,具有持續性,實甚明確。
⑴98年1月27日,丁○○因不滿與「小狗子」同來捧場之某
不詳人士,急於向伊追討1,700元,遂毆打該人(無證據證明業已成傷或提出告訴),並於綽號「 國裕 」之人來電詢問此事時,抬出「玄武堂」名號(附表二編號41)。
⑵98年3月13日,寅○○接獲「達哥」委託,表示其朋友對
某人提告強盜恐嚇,但該人有找黑道,故要寅○○找人保護達哥朋友開庭,寅○○遂指示林威志、甲○○、辛○○辦理,嗣後集合5台車、包括癸○○、丑○○等10數人,於98年3月16日前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黃美玲因此於當晚向丑○○表示「你今天下午去法院是怎麼回事」、「你如果再繼續弄,他就要辦你們『玄武堂』了」、「每個人在圍牆上吃檳榔,像什麼樣子」等語(附表二編號11、95至100)。
⑶98年4月13日丙○○、夏君維遭A男砍傷,經送恩主宮醫
院後,玄武堂即調動約30幾名人手前往三峽聚集,癸○○並稱「我們要去三峽揍他(指A男)」(附表二編號51、
70、91)。⑷98年4月17日,綽號「老鼠」之友人與「小勿」互嗆,均
報以「玄武堂」名號並召集人手,嗣經癸○○、「小勿」分別向辛○○詢問對方「是不是自己人」,辛○○再向「老鼠」表示「不要打啦,那個我認識的,好不好」,雙方始未進一步發生衝突(附表二編號3、16、17、66)。
⑸98年4月30日,林威志指示子○○召集3人,並稱「找幾
支球棒」、「木的、鋁的隨便,越多越好」等語(附表二編號92)。
㈡寅○○、甲○○、辛○○、庚○○、丙○○、巳○○、子○
○等玄武堂成員,確實均經營國內外職業運動之網際網路簽賭網站,而共同實施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乙節,亦據法院確定判決審認明確,有其等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癸○○亦曾於電話中陳稱「你跟他說錢來再過去,反正叫你支援5個小朋友過去最少要給2500」等語(附表二編號33)。寅○○復曾因乙○○找癸○○、丑○○前往土石方公會選舉會場,卻遲未給付報酬而心生不悅(附表二編號編號54、67、77、
78、93)。又辛○○前受曾○○(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B女)委託,向王○○(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C男)討索一筆90萬元債務,嗣後取得佣金27萬元之事實,業據B女於偵查、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偵查卷㈢第110頁,原審卷㈣第124頁反面),核與C男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查卷㈢第113至115頁,原審卷㈣第115、116頁),雖因C男僅稱:對方是4個人來找伊,沒有恐嚇,只是覺得有壓力等情(偵查卷㈢第114頁,原審卷㈣第115頁反面),無證據證明辛○○等人於討債時另觸犯刑事責任,惟綜合以上各個情節,亦足證玄武堂確實具有牟利性,而與犯罪組織之要件相互吻合。
六、有關寅○○等人主持或參與玄武堂之時點,寅○○於原審雖曾證稱:96年2月間趙子傑要伊接任玄武堂等語不諱,惟亦證述:「(你如何回答?)我說我已經浪費4年的時間,我不想再牽扯這些事情,而且我也不是玄武堂的人,要接什麼」等情(原審卷㈣第215頁反面),尚不足以證明寅○○斯時即承諾接任玄武堂堂主。而本案乃自98年1月間起,經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後,始陸續掌握前揭足以認定玄武堂仍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之犯罪組織,以及寅○○等人均為玄武堂成員之各項相關事證,故應認寅○○係自98年
1月間起主持玄武堂,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亦自斯時起參與玄武堂。
七、寅○○等人之抗辯均不足採之理由:㈠玄武堂係確實存在之結構性組織,自98年1月起由寅○○擔
任堂主主持幫務,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則均參與玄武堂,各按其輩份層級及所掌幫務行事,足認其等彼此間有為同一團體之內部聚合關係存在,並非為解決某特定事件而臨時組成乙節,均經本院逐一審認如上。寅○○辯稱:玄武堂自93年間遭警方瓦解後,並無任何人重新組織玄武堂,足認其絕無可能主持玄武堂云云(本院卷㈥第1頁),非但與其於原審自承:「(96年2月間趙子傑是否有跟你說要你接玄武堂?)是」之情節(原審卷㈣第215頁反面)相互扞格,亦與附表二編號1至19、37、41所示之通訊譯文,顯示「玄武堂」名號一再由幫內成員、至親好友或不詳人士提及之情節顯然不符,足認寅○○所辯上情,洵非事實,無足採信。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空言辯稱:並未參與玄武堂云云,亦與前揭各項事證不符,皆無可採。
㈡只要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
,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參與幫派之名冊、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有無踐行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只須其主持或首領之人依上下階層領導,聚集多眾組織,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即屬該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最高法院著有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可資參照。玄武堂之具有上位者指揮、下位者服從之結構性,成員均以寅○○為尊,聽其指揮行事,遇事亦由寅○○領導、決斷乙節,均經本院審認如前,庚○○、乙○○、丑○○、卯○○、癸○○、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知玄武堂內部管理結構、入會儀式、制服、旗幟、幫規、誓詞或成員更迭時之替代約定乙節(前審卷㈡第302頁反面、310、312、313、316、321、329頁),本與認定犯罪組織之要件無絕對關連;乙○○、丑○○、癸○○、丙○○、巳○○另證稱:不須聽命於寅○○,稱呼寅○○為「大哥」或「明哥」,僅係因寅○○年紀較大云云(前審卷㈡第310、313、320、322、324、325頁反面、326頁),亦顯非實情,均不足資為有利於寅○○之認定。
㈢組織犯罪本屬刑法上一種獨立之犯罪類型,其成員是否構成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及成立要件之審查,原不以每一組織成員個人各別之行為均已成立其他犯罪,或與該組織、成員有關之每一犯行,所有成員均有參與為必要,而僅就集團成員個別與集體行為間之關係綜合觀察。縱成員之各別行為未構成其他罪名、或各成員就某一各別活動並未全程參與、或雖有參加某特定活動而並非就組織之全部活動均「每役必與」,然依整體觀察,各行為人確已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組織,且該組織內部又有層級結構及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暴力性,則仍該當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並分別依其參與深淺、地位高低而分別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最高法院復有102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足資參照。寅○○等人既經本院逐一審認均為玄武堂成員,分別主持或參與玄武堂等情明確,即不能以自己僅參與部分、或未曾參與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示犯行,即反推並未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寅○○、辛○○、甲○○、庚○○、子○○、丙○○辯稱: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示案件均屬偶發之單一事件,不能僅因臨時性參與其中一案或數案,逕認其等主持或參與玄武堂云云,亦屬無據。
㈣況玄武堂遇事習以率爾糾集幫眾、調動人手,以此恃強尋釁
或施加壓力,此觀諸前述98年3月13日寅○○指示保護達哥朋友開庭、98年4月13日調集人手前往三峽尋釁A男,98年
4月17日「老鼠」友人與「小勿」兩方人馬互抬堂號召集人馬,以及辛○○受B女委託向C男討債等事件,即臻明瞭。
又有關「上億汽車案」一事,甲○○於事前如何糾集成員安排車輛到場圍勢,有如附表二編號107至110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並經原審勘驗明確(原審卷㈡第255頁反面至260頁),寅○○、辛○○、甲○○亦均自承:其等確有該些對話等語在卷(原審卷㈡第258頁反面、260頁)。證人即警員 蔡驩耀 亦於原審具結證稱:警方是因為通訊監察內容才去找張漢和,這很明顯是幫派份子糾集同夥去車行進行犯罪活動,伊和同事前往上億汽車對張漢和初訪時,張漢和很驚訝警方為何會知道這件事,張漢和說這些人聚集之後,人多勢眾,寅○○有表示「這個事情如果不處理,你小錢不花準備花大錢」,原本張漢和不願意製作警詢筆錄,經警員和緩解釋,才同意接受詢問(原審卷㈡第261頁正反面)。證人即上億汽車負責人張漢和則於同日證稱:方才蔡驩耀所證述之警方查訪過程都正確,之前蔡閎宇就要求伊買回該車,當時沒有答應,所以當天(98年4月29日)就來比較多人,蔡閎宇跟幾位隨行人士進入辦公室,另外一些人在賣場,該車伊以275萬元賣給蔡閎宇,伊用273萬元買回,僅折損2萬元是不符合市場行情的,哪可能生意這樣做,車子開幾個月幾千公里,還可以這樣折等語綦詳(原審卷㈡第264、265頁),益徵「上億汽車案」與玄武堂前述率爾糾集幫眾、調動人手之慣用手法相同,確係有計畫動員人手到場助勢,造成張漢和內心壓力與恐懼,絕非單一偶發事件。辛○○辯稱:張漢和係因理虧,自願與蔡閎宇和解;甲○○辯稱:伊並未對張漢和恐嚇;辛○○、子○○、丙○○辯稱:「上億汽車案」僅係多數共犯相約所為之特定單一犯罪,不能僅因參與該案即逕以犯罪組織論之云云,均洵屬卸責之詞,要非可採。
㈤丁○○於丑○○在98年2月6日被砍後趕往醫院,事畢與卯
○○(無證據證明參與玄武堂,詳如後述)聊及此事,在卯○○表示「好啦,阿現在是怎樣,玄武要跟忠義堂開戰喔」之後,固回應「我不知道啊,玄武他家的事」、「管他去死」等語,業據本院勘驗屬實(本院卷㈢第116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7之通訊譯文在卷可憑。惟丁○○並非玄武堂領導階層,故認縱使玄武堂因此與忠義堂開戰,亦非其所能置喙,因此在閒聊間隨意回答卯○○上開話語,衡情即屬可能。況丁○○曾在電話中自稱「我玄武的」,確實接獲98年3月20日開會通知,知悉每個月繳納5,000元公積金之事,於丑○○、巳○○遭砍傷或毆傷後均趕赴醫院,更由辛○○指定一同與四海幫「四哥」碰面商談,依寅○○指示向黃俊澤追討欠款,又因巳○○與乙○○之欠款爭議,為巳○○致電請求寅○○出面協調,在在足認丁○○參與玄武堂,且依寅○○指示行事等情,業經本院審認明確,其於前揭對話中所稱「玄武他家的事」、「管他去死」等言語,自尚不足資為有利於丁○○之認定。
㈥黃美玲雖於本院證稱:伊與丑○○會有如附表二編號11之對
話,是因為小隊長(指警方某小隊長)打電話給伊,說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看到丑○○,旁邊有些不良份子,要伊打電話叫丑○○趕快回家,電話中伊是引述小隊長話語,其實現場如何伊不清楚,小隊長沒有說丑○○跟「玄武堂」在一起,「玄武堂」三個子是小隊長跟伊講的,伊話有講重一點,是要小孩趕快回家,丑○○沒有參加「玄武堂」云云(前審卷㈡第333頁反面)。然黃美玲亦未否認說過該些話語,且此則對話核與附表二編號95至98所示寅○○指示林威志、甲○○、辛○○召集人手,於98年3月16日保護達哥朋友前往開庭之情節完全吻合,參以附表二編號6之通訊譯文,顯示黃美玲又於98年4月17日向少年甲表示「你如果不出來簽的話,我跟你講玄武堂會更糟糕」、「人家一直在保護你們玄武堂」、「黃叔叔一直在保護你們玄武堂」、「 阿草 (指丑○○)是我兒子耶,我怎麼會害阿草」等語,另據證人少年甲於原審證稱:該則對話是丑○○受傷黃美玲叫伊過去作筆錄,黃叔叔就是丑○○的親戚,伊不知道為何說要保護玄武堂等語綦詳(原審卷㈤第76頁反面),足認黃美玲確有該則對話內容無訛。則苟附表二編號11之「玄武堂」一詞,只是黃美玲按小隊長話語引述,焉有可能1個月後黃美玲又再向少年甲提及玄武堂?此反益徵黃美玲確實知悉丑○○參與玄武堂,是其證述:丑○○沒有參加玄武堂云云,洵屬迴護丑○○之虛詞,無足憑信。
㈦寅○○雖聲請傳喚林美珠、林溪明、林文德、劉䇛彤、張凱
隆、顏貝珊及少年甲、少年乙到庭作證(本院卷㈢第206、
207頁,本院卷㈤第38頁)。然少年乙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6年8月4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之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卷㈤第64至66頁,本院卷㈥第353至361頁),已屬不能調查。又「林美珠案」、「林溪明案」、「張庚豪案」之犯罪事實及參與成員,業經法院各確定判決認定明確,且犯罪組織成員本不以「每役必與」為必要,在案件現場是否抬出玄武堂名號,復與本院依前揭各項事證,認定寅○○等人間確實具有層級結構內部聚合關係之結論無涉,故上開證人亦均毋庸再予傳喚。寅○○之辯護人雖又聲請勘驗庚○○、癸○○之98年6月18日警詢筆錄,以及癸○○之98年6月19日訊問筆錄(本院卷㈤第147至150頁),惟本院並未以庚○○、癸○○之警詢或偵查供述,作為認定寅○○犯罪之證據,且庚○○於原審亦已證稱:「(你在警察局時警察有無刑求逼供或是其他不當行為?)沒有」等語明確(原審卷㈣第200頁正反面),癸○○之98年6月18日警詢筆錄則經原審勘驗明確,均如前述,自皆無調查之必要。至警方有無查明趙子傑之年籍資料加以傳訊、偵辦,與寅○○本案主持玄武堂之犯行無涉,辯護人聲請本院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查趙子傑之相關事項(本院卷㈤第164頁),亦核無必要,均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寅○○等人之犯行均堪予認定。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㈠寅○○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之規
定,均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茲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如下:
⑴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就犯罪組織之定義,「係
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修正後則為「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第1項)」,並增訂第2項「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修正前、後之條文固有不同,惟部分僅屬文字用語之明確化,不涉及構成要件變更,且無論依新、舊法規定,玄武堂均合於犯罪組織之要件,不生何者較為有利之問題:
⒈修正後第1項雖以「有結構性組織」取代原條文之「內
部管理結構」,並刪除「集團性」、「習常性」之用語。惟觀諸第2項對於「有結構性組織」之定義,其中「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乃與原條文「常習性」之意義相同;「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部分,則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所揭櫫「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參與幫派之名冊、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有無踐行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之意旨相符,對照修正理由亦稱「原『內部管理結構』,其意義與範圍未臻明確,致實務認定及適用迭生爭議」、「原規定以具習常性為要件,易使人誤解犯罪組織須有犯罪之習慣始能成立」等情,即臻明瞭。是此部分僅屬法律用語之明確化,尚非構成要件之變更。
⒉修正後第1項仍保留犯罪組織以實施「強暴」、「脅迫
」、「恐嚇」為手段之要件,另增加「詐術」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之犯罪手段態樣,以及「牟利性」之要件。立法理由亦稱「犯罪組織具有眾暴寡、強凌弱之特性,常對民眾施以暴力脅迫等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甚大,故仍有維持原脅迫性、暴力性之必要,而酌作文字修正」等語。玄武堂具有上位者指揮、下位者服從之結構性,遇事習以率爾糾集幫眾、調動人手,以此恃強尋釁或施加壓力,部分成員復實施如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示之強制、恐嚇等犯行,且多數成員共同營利聚眾賭博,又受託為人討債賺取佣金,確實具有牟利性乙節,均經本院審認如前,足見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玄武堂均屬犯罪組織,甚為明確。
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之構成要件、刑度均無不同;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固亦相同,惟增列但書「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修正前同條第3項有關諭知強制工作之規定亦無變動,僅因原第2項關於再犯之規定已經刪除,而移至第3條第2項。依修正後之規定,參與組織犯罪情節輕微者,既有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自以修正後即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
⑶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
罪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變更為「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要件固然較為嚴苛,惟寅○○等人於偵查中均無自白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無論依新、舊法規定,皆無從減輕其刑,此部分即亦無何者較為有利之問題。
⑷綜上所述,經本院綜合全部罪刑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後
即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寅○○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依修正後即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㈡核寅○○所為,係犯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
段之主持犯罪組織罪。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則均犯同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與未據起訴之林威志、少年甲等人參與玄武堂,乃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實施之聚合犯,為共同正犯;至寅○○主持玄武堂,屬法律依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情形,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參照)。
㈢公訴意旨雖認寅○○所犯係「指揮」犯罪組織罪,惟其非僅
指揮玄武堂成員行事,更於幫眾遭人毆打時,屢屢出面處理、協調,乃對外代表玄武堂,對內領導、決斷幫眾各項事務,自應論以「主持」犯罪組織罪,惟「主持」、「指揮」之所犯法條條、項相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㈣檢察官起訴復認辛○○、甲○○亦為玄武堂大哥,所為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然按上開條文之前段與後段,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與單純「參與」犯罪組織之人,異其刑度,前者較重,係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其中有關「指揮」與「參與」間之分際,乃在「指揮」,須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而下達行動指令,並具有可以實際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者,始足以當之;而「參與」,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又衡諸實際,犯罪組織之結合,雖有類似層級節制之結構,具有上下之分工,然其間分工並不十分明顯,且經常因時、因地、因事而有變動,是雖然習慣上某些成員中,或因年齡較長、參與組織時間較久,而較有機會直接接觸到較高之層級,甚或代表上級對較「資淺」之成員轉達指令,從而具有某種類似「基層幹部」之特性,然伊等既不能決定於何時、何地進行某種活動,亦無權決定該行動之進退行止,則仍只應論以「參與」已足,無庸逕論以「指揮」犯罪組織罪,否則不免失之過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判決參照)。辛○○、甲○○雖非玄武堂內所謂「小朋友」、「小孩」、「弟弟」之低階成員,然亦無其等確已「指揮」玄武堂之具體事證,僅應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指揮」、「參與」犯罪組織之所犯法條條、項相同,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㈤寅○○、辛○○分別有如前揭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及
執行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丁○○、癸○○、乙○○、丑○○、巳○○雖均參與玄武堂,然並未參與犯罪事實欄二、㈠至㈤所示案件而另犯刑責,故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情節較為輕微,爰各依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均減輕其刑。至少年甲為00年0月生,參與玄武堂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然玄武堂內成員多以綽號相稱,未必知悉彼此真實年籍資料,此觀諸甲○○不知丙○○全名、辛○○亦不清楚子○○姓名乙節(附表二編號72、90),即甚明瞭,自尚難遽認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已明知少年甲為未滿18歲之人,尚無庸因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加重其刑。㈥末查本案繫屬原審法院之日期為99年5月12日,有原審法院
收文戳所打印之日期在卷可憑(原審卷㈠第1頁),迄今尚未逾8年,故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亦併予說明。
二、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寅○○等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⑴寅○○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業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且以修正後即現行條文之規定較有利於寅○○等人,業如前述。原審未及適用新法,已有未洽。
⑵訊問及詰問證人之詢答方式,不論是使證人為連續陳述之
「敘述式」,抑或係由證人針對個別問題回答之「問答式」,訊問與詰問人均應就個別問題為具體之發問,不可空泛其詞,受訊問或詰問人亦應對該問題為具體的回答,不可籠統含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訊問證人,得命其就訊問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第166條之7第1項「詰問證人及證人之回答,均應就個別問題具體為之」等規定甚明。故於偵、審中訊問證人或審判中詰問證人,其訊問或詰問人如並未針對與主要待證事實有關之證人在警詢之陳述逐一訊問或詰問證人,而僅包裹式地泛問以:「警詢筆錄是否實在」、「你在警察局詢問時所為陳述是否實在」等語,即令證人答稱:「實在」,核其問與答均嫌空泛籠統,則此種概括式訊問或詰問之筆錄,實難謂有何意義可言,該證人於警詢之陳述殊無可能給予被告質問或辯明真偽之機會,自難遽認已轉化為偵查或審判筆錄之供述內容,而得資引為被告犯罪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875、6169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卻認「各證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中之陳述,雖不得做為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已如前述,惟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A男、寅○○、辛○○、庚○○、丑○○、丙○○、卯○○、吳韋廷、賴元晟,及少年甲、少年乙為證人到庭接受詰問,並於進行交互詰問時以前述證人、被告、少年之警詢筆錄是否屬實作為詰問內容。則該等警詢筆錄內容已引進後成為在法官面前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後作成之證述,而非證人(含共同被告)警詢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原判決書第11頁),其關於證據能力之見解,於法即有違誤。
⑶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
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之規定,顯較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更為嚴謹,核屬刑事訴訟法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亦即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且本案並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但書所定「但有事實足認被害人或證人有受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報復行為之虞者」之情形,均如前述,證人(含共同被告)之警詢筆錄即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原判決卻仍以庚○○之警詢陳述,作為認定寅○○、乙○○、丑○○、丙○○犯罪之證據(原判決第18、24、25頁),又以賴元晟之警詢陳述,作為認定甲○○參與犯罪組織之證據(原判決第20頁),顯已違反前揭法律規定。
⑷趙子傑雖於96年2月間即要寅○○接任玄武堂,然並無證
據足認寅○○斯時已然應允,足資認定寅○○等人均為玄武堂成員之各項事證,均發生在98年1月以後,故應認此時始為其等主持、參與玄武堂之時點乙節,復如前述,原判決認定寅○○於「96年2月後之96年某月日」即接任玄武堂堂主,亦稍有未洽。
⑸「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合犯」與「對
向犯」,其2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最高法院著有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判決就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之共同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理由內疏未援引刑法第28條,主文亦未為「共同」之諭知,於法復有未合。
㈡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意旨略以:寅○○等人糾眾組成玄武
堂,多次以眾暴寡,對勢單力薄之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討債,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既鉅且深,原審所量處之刑度顯屬過輕,難收懲儆之效,亦背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不合罪刑相當等語。然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量刑時,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詳為審酌寅○○等人之各項犯罪情狀,寅○○、辛○○並有累犯之加重事由,始在法定刑度內量定刑期,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比例原則,或其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抑或濫用權限之情事,且寅○○等人主持、參與犯罪組織固有不該,惟其等實施如犯罪事實欄
二、㈠至㈤所示犯行者,以及聚眾賭博之牟利行為,復均經另案判處罪刑確定,原審因此依寅○○等人在玄武堂之位階輩份、參與程度、情節、深淺而為刑之量定,並無顯然失出或輕縱之情形,自不能指為違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至寅○○等人提起上訴,仍皆辯稱:不能證明有玄武堂之存在、未證明玄武堂係有內部管理結構之犯罪組織、寅○○未主持或指揮玄武堂、其餘人等並未參與玄武堂云云,均係猶執陳詞,空言否認犯罪,亦皆非可採。惟原判決既有如前所指之各項違誤,自仍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寅○○等人之部分均予撤銷。
㈢爰審酌寅○○等人主持、參與玄武堂之犯罪組織,慣以暴力
、脅迫等不法手段處理紛爭,或者以其堂號恫嚇他人,或遇事則率爾糾集幫眾、調動人手恃強尋釁或施加壓力,無視法律規範,有害社會治安,實屬不該,寅○○為玄武堂堂主,成員均聽其領導、決斷,其餘被告則依其階層輩份所掌事務行事,各有不同之控制及參與程度,子○○、巳○○之階級尤低,均係聽令行事之人,惟寅○○等人均矢口否認犯罪,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等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12項所示之刑,並依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之規定,均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㈣有關沒收部分:
警方於98年6月18日在辛○○、甲○○、庚○○、癸○○、子○○、巳○○住處所扣得之電腦、行動電話、帳冊、帳單、存摺、提款卡、現金、支票、本票、棒球棍等物(詳如警詢卷㈢第288、289、342頁,警詢卷㈤第134、135、
227、345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核與其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無直接關連,故皆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丙、己○○、卯○○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己○○、卯○○亦為玄武堂成員,因認其2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足資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復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參、證據能力方面:
一、有關卯○○之警詢筆錄:㈠按筆錄內容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
有急迫情況致未全程連續錄音,且經記明筆錄之情形以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㈡原審於101年5月10日勘驗卯○○之警詢錄音,確認卯○○
與警員間之實際對答內容詳如附表三所載(原審卷㈣第241至244頁)。卯○○始終表示「不認識寅○○」、「沒有加入幫派」、「不知寅○○是堂主」、「『 阿哲 』是告訴伊債務之事」等語,足認警詢筆錄有關「我知道辛○○、丁○○、巳○○、己○○、紀○○等人認識寅○○及我曾聽綽號阿哲的人說竹聯幫玄武堂的大哥是寅○○」之記載(偵查卷㈢第15頁),核與錄音內容不符,自應予排除,不得作為認定卯○○有罪之證據。
二、又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蓋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至於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且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己○○、卯○○既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詳後述),即不再論述下列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肆、檢察官認己○○、卯○○參與玄武堂,無非以附表二編號
111之通訊譯文,顯示丁○○通知卯○○關於「阿哲」躲藏在住處,卯○○即稱要出動摩托車隊包圍,以及附表二編號
116、117之通訊譯文,顯示卯○○於98年1月18日在臺北市 林森北 路、市民大道口之「金磚酒店」遭人毆打,丁○○亦通知巳○○等人前往聲援等證據,為其論述之依據。訊據己○○、卯○○均堅詞否認犯罪,己○○辯稱:伊並未參與任何討債行為,和丁○○、巳○○是高中同學,不能僅憑前揭通訊譯文,即認定伊參與犯罪組織。卯○○亦辯稱:伊與己○○是高中同學,丁○○則是認識多年之朋友,其等當時年僅20多歲,正值血氣方剛,本於同學、朋友情誼遇事情義相挺,符合事理常情,不能單以通訊譯文之對話,即遽認伊參與犯罪組織等語。
伍、經查:
一、附表二編號111、113之通訊譯文,其正確之發話方向及對話內容,業經本院於106年7月11日勘驗明確(本院卷㈤第
156、157頁)。觀諸丁○○、卯○○該些對話內容,以及附表二編號112、114之通訊譯文,可知此次事件係因某人(下稱D男)積欠卯○○款項,98年1月8日卯○○得知D男在家,經告知丁○○,丁○○遂稱「那我叫摩托車部隊去包圍他家」,且旋即通知巳○○「找6台摩托車」、「公司集合」,再詢問卯○○「現在要怎麼做」,然卯○○僅稱:「你就在那邊等就好了,不要帶那麼多人,這樣很奇怪,自己的朋友」、「自己的朋友,一兩個人就好了」、「你就說你等一下喔, 小安 馬上過來」等語,更於丁○○表示「我要揍他ㄚ」時出言反對,顯然卯○○並無意以玄武堂慣習之糾集幫眾、調集人手方式對D男施加壓力,公訴意旨認係卯○○稱要出動摩托車隊包圍,洵屬誤會。
二、警方製作之如附表二編號111所示通訊譯文,雖記載「阿哲躲在家裡」,表示係「阿哲」積欠卯○○款項,然經本院勘驗結果,該句應為「 阿他 躲在家裡」(本院卷㈤第156頁),已難遽認D男即為「阿哲」。又「阿哲」本名黃俊澤,丁○○則稱呼為「阿澤」乙節,業據卯○○、黃俊澤分別證述在卷(原審卷㈣第223頁反面,前審卷㈡第318頁反面),堪予認定。98年1月12日寅○○曾致電丁○○,要求丁○○在農曆過年前,將黃俊澤所積欠之10幾萬元債務處理好,黃俊澤旋自行致電寅○○請求延緩,寅○○因此責備丁○○,並指示丁○○應如何辦理之事實,有附表二編號81至83之通訊譯文內容存卷可證,另據丁○○於偵查中證述:伊有轉達寅○○的話給黃俊澤聽等語明確(偵查卷㈠第72頁),黃俊澤另於本院證稱:伊認識卯○○,交情不錯,與卯○○並無金錢往來等語明確(本院卷㈡第318頁),益徵D男確實並非黃俊澤,否則焉有可能丁○○在98年1月8日未尋得D男之情況下(附表二編號115),卻於翌日又與黃俊澤相約見面(附表二編號121),且未曾通知卯○○?是以不論D男是否真為卯○○、己○○所稱之「 阿鐸 」(本院卷㈣第237頁),該人既顯非黃俊澤,則卯○○於98年1月8日將D男在家一事告知丁○○,即與寅○○指示丁○○處理黃俊澤所欠債務之事並無關連,己○○亦僅係將D男行蹤告知卯○○,均難執此遽認卯○○、己○○參與玄武堂。
三、己○○固曾於98年1月18日致電丁○○,告知「卯○○在金磚酒店被打」,丁○○旋即聯絡巳○○及真實身分不詳之「 家陽 」、「捲毛」等人,欲調集人手前往金磚酒店,惟相隔約5分鐘後,丁○○又致電「家陽」、「捲毛」,告知「不用了」等語,有如附表二編號116至120之通訊譯文存卷可稽。卯○○辯稱:該次是開玩笑,騙己○○等人來金磚酒店陪伊喝酒乙節(偵查卷㈢第119頁),核與證人即金磚酒店行政人員 邱裕程 於本院證稱:98年1月18日伊有約卯○○、己○○到金磚酒店,伊開了個玩笑,用卯○○手機打給己○○,假裝說卯○○被打,想騙己○○過來,但己○○後來沒到金磚酒店,卯○○實際上也沒有被打等情相符(前審卷㈡第317頁反面、318頁),佐以丁○○確實僅相隔約5分鐘,即通知「家陽」、「捲毛」等人不用前往之情節以觀,堪認卯○○所辯上情,尚非全然無據。況卯○○與丁○○本為至交好友,交情甚篤,己○○、卯○○就讀同所高中,其等
3人與巳○○平日均一塊玩樂乙節,另據卯○○、丁○○、巳○○、己○○分別證述在卷(前審卷㈡第315、317、
327頁反面、330頁反面,本院卷㈣第236頁),則丁○○基於私人情誼,以為卯○○遭人毆打而調集人手,衡情亦屬可能,苟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卯○○、己○○在玄武堂內之階級輩份,即尚難遽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
四、觀諸附表二編號28、122之通訊譯文,可知98年1月22日前往台中一事,乃卯○○告知丁○○「明天中午統領集合,然後到台中」、「有錢賺的」、「我們集合後去找 大仔 好像保護什麼,再去台中,可能都有錢賺」等訊息,丁○○則僅稱「那禹陞要去嗎」、「我知道啊,禹陞有跟我說,文帝1台我1台啊」,己○○亦具結證稱:「那時候我跟一位叫 陳銀福 的長輩學做水產,當天他的朋友要登記台中的漁會理事長,他說怕有人找麻煩,就請我們長輩,我都叫他大仔(台語),說請他陪他朋友下去一趟,那個陳銀福說給我們1台車,5千塊代價叫我們陪他去,那時候我看有錢賺,就陪他下去」、「(因為這樣子,當時你找了誰一起去?)當時我找了卯○○跟丁○○」、「(有找巳○○嗎?)有」等語在卷(本院卷㈣第238頁正反面),堪認該次相約前往台中,乃由卯○○、己○○主導。惟苟卯○○、己○○係基於玄武堂成員之身分相約丁○○、巳○○,理應在玄武堂內位階不低,蓋丁○○已係能直接與寅○○聯繫並接受指令之人,然遍觀全卷,未見卯○○、己○○曾接獲開會、繳交公積金通知,或其他曾與寅○○、辛○○、甲○○、庚○○、子○○、癸○○、乙○○、丑○○、丙○○、巳○○等玄武堂成員聯繫之相關證據。再對照附表二編號124、125之通訊譯文,顯示98年5月1日丁○○接獲辛○○來電,陪同辛○○「去處理事情」之際,接獲卯○○來電,經告以「跟阿孝在一起」後,卯○○竟回以「你跟那個沒有用的在一起做啥」,絲毫未見組織成員間之尊卑倫理,附表二編號37之對話內容,亦僅係卯○○與丁○○就丑○○遭砍一事之八卦閒聊,未見任何能彰顯卯○○、己○○在玄武堂內層級輩份之話語,益徵卯○○、己○○集合丁○○、巳○○前往台中,應係偶發事件之臨時性結合,即亦非認定卯○○、己○○參與玄武堂之適合證據。
陸、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足證明己○○、卯○○參與玄武堂,揆諸前開說明,本於罪疑唯輕原則,自應為己○○、卯○○有利之認定。原審未予詳酌,遽認己○○、卯○○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顯有未當。己○○、卯○○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己○○、卯○○部分亦予撤銷,另為其2人均無罪之諭知。
丁、庚○○、癸○○、丙○○均經合法傳喚,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06年6月3日新北店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㈤第
131、133、134、139頁,本院卷㈥第81至86、89至91頁);甲○○、乙○○則均曾於本院106年5月25日審理期日到場,經審判長當庭面告下次審理期日為106年8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等語,並於該次審判筆錄記載明確(本院卷㈤第101頁反面、10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足認亦經合法傳喚。故庚○○、癸○○、丙○○、甲○○、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陳述,此部分逕為一造辯論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及被告寅○○、辛○○、甲○○、庚○○、丁○○、子○○、癸○○、乙○○、丑○○、丙○○、巳○○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卯○○、己○○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卷宗代稱對照表┌───────────────────────────┬───────┐│卷宗名稱及案號│代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警隊刑事案件偵查卷宗2-1│警詢卷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警隊刑事案件偵查卷宗2-2│警詢卷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警隊刑事案件移送書2-1│警詢卷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警隊刑事案件移送書2-2│警詢卷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3之1│警詢卷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3之2│警詢卷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3之3│警詢卷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741號偵查卷宗①│偵查卷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741號偵查卷宗②│偵查卷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741號偵查卷宗③│偵查卷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4829號偵查卷│偵查卷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卷宗㈠│原審卷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卷宗㈡│原審卷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卷宗㈢│原審卷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卷宗㈣│原審卷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卷宗㈤│原審卷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74號刑事卷宗㈥│原審卷㈥│├───────────────────────────┼───────┤│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卷一│前審卷㈠│├───────────────────────────┼───────┤│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卷二│前審卷㈡│├───────────────────────────┼───────┤│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卷三│前審卷㈢│├───────────────────────────┼───────┤│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卷四│前審卷㈣│├───────────────────────────┼───────┤│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卷五│前審卷㈤│├───────────────────────────┼───────┤│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970號卷六│前審卷㈥│└───────────────────────────┴───────┘附表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通訊譯文┌──┬──────┬──────────────────────┬──────────┐│編號│時間│通話人│譯文卷證出處/通訊監│││││察書案號│├──┼──────┼──────────────────────┼──────────┤│1│98年3月13日│辛000000000000與「騰龍」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5頁;98年│││14時24分許├──────────────────────┤度聲監續字第65號通訊││││騰龍:阿孝,外面為什麼現在有人已經傳到 王董 │監察書││││耳朵,外面傳說他欠我們玄武堂的錢說我│││││們自己人搞自己人!你問問看啦, 王董剛 │││││打電話來問!│││││辛○○:怎麼可能,會有誰知道?││├──┼──────┼──────────────────────┼──────────┤│2│98年4月23日│辛000000000000與綽號「阿強」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㈦第81頁反面,│││20時4分許│話│前審卷㈡第113頁;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辛○○:嗯嗯嗯│通訊監察書││││阿強:那這件事情是 阿卡 跟你們的事,那阿卡對│││││我,沒錯吧?│││││辛○○:對啦!│││││阿強:那我也不可能拉一個阿貓阿狗跟你阿孝講│││││說、跟你們玄武堂講說,這個球帳他媽是│││││誰搞的,不可能嘛,因為你們自始至終你│││││們還是對阿卡。│││││辛○○:對啦,對啦!│││││阿強:我跟你們也不認識啊!│││││辛○○:我知道啦!││├──┼──────┼──────────────────────┼──────────┤│3│98年4月17日│癸000000000000與綽號「老鼠」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㈦第203頁反│││18時25分許│話│面、204頁;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老鼠: 小固 還是小勿你有聽過嗎?│察書││││癸○○:小勿吧?西門小勿。│││││老鼠:不知道,他說玄武堂的阿。│││││癸○○:你講我他知不知道?│││││老鼠:他就說什麼小勿你都不知道,什麼中山聯│││││盟什麼什麼的…│││││癸○○:中山聯盟就要問文帝他們了啊。│││││老鼠:西門俄語你知道嗎?│││││癸○○:怎麼了?│││││老鼠:對方就嗆輸贏啊。我朋友就報玄武堂,我│││││就去接咩,他問我在哪,我就說不關你的│││││事,他說他現在在電影街,他說要直接嗆│││││輸贏就對了啦。││├──┼──────┼──────────────────────┼──────────┤│4│98年4月5日│林威志0000000000與綽號「小捲」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㈣第213頁;98│││0時47分許│話│年度聲監字第146號通│││├──────────────────────┤訊監察書││││小卷:喂!│││││林威志:喂!│││││小卷:喂什麼喂!│││││林威志:小志。│││││小卷:志哥。│││││林威志:小志。│││││小卷:那個小志?│││││林威志:玄武堂小志啊。││├──┼──────┼──────────────────────┼──────────┤│5│98年5月15日│少年乙0000000***(門號詳卷)與持用0000000000│警詢卷㈣第281頁;98│││10時39分許│之不詳人士對話│年度聲監字第239號通│││├──────────────────────┤訊監察書││││少年乙:有沒有其中1家店缺少爺。│││││不詳:少爺?現在好像沒有。│││││少年乙:1個都沒有?這麼多家酒店1個都沒有?│││││不詳:還要再找吧!│││││少年乙:講真的耶。│││││不詳:要找啊!你要作啊?│││││少年乙:我怎麼可能去作那種事情,那有損玄武堂│││││的臉你知道嗎?││├──┼──────┼──────────────────────┼──────────┤│6│98年4月17日│少年甲0000000***(門號詳卷)與持用0000000000│警詢卷㈣第365頁;98│││19時40分許│自稱「阿姨」之黃美玲對話│年度聲監續字第99號通│││├──────────────────────┤訊監察書││││黃美玲:真的啦、不會有事、你有事阿姨給你保證│││││不會有事、我跟你講歐、你如果不出來簽│││││的話,我跟你講玄武堂會更糟糕。│││││少年甲:嗯│││││黃美玲:因為為什麼你知道嗎、人家一直在保護你│││││們玄武堂、黃叔叔一直在保護你們玄武堂│││││!│││││少年甲:嗯│││││黃美玲:就是因為你們這個案子、阿草先前;阿草│││││是我兒子耶我怎麼會害阿草│││││少年甲:嗯│││││黃美玲:你來把他簽一簽就好了、如果你有事你來│││││找阿姨、我跟你講你趕快來簽一簽5分鐘│││││就回去了、不會有事啦││├──┼──────┼──────────────────────┼──────────┤│7│98年4月19日│少年甲0000000***(門號詳卷)與持用0000000000│警詢卷㈣第372、373頁│││3時1分許│自稱「阿超」之不詳人士對話│;98年度聲監續字第99│││├──────────────────────┤號通訊監察書││││少年甲:你哪位?│││││阿超:阿超。│││││少年甲:阿超怎麼了│││││阿超:你在哪裡?│││││少年甲:我在基隆路呀│││││阿超:因為有一個中和 滷蛋 他報他是「玄武堂」│││││少年甲:滷蛋?我們家沒這個人吧││├──┼──────┼──────────────────────┼──────────┤│8│98年4月28日│少年甲0000000***(門號詳卷)與持用0000000000│警詢卷㈣第376、377頁│││1時26分許│自稱「艾迪」之不詳人士對話│;98年度聲監續字第99│││(原判決誤載├──────────────────────┤號通訊監察書│││為98年4月17│艾迪:喂、我艾迪啦、徐 瑋駿 有打給你嗎││││日19時40分許│少年甲:沒有耶││││,應予更正)│艾迪:他如果打給你問說你有沒有留電話給我或│││││給誰你就說沒有│││││少年甲:他在公司呀│││││艾迪:我知道呀、我把他電話留給債主、他現在│││││他債主一定會、我騙我朋友、我叫我朋友│││││有跟他講說他是問「玄武堂」的人問出徐│││││瑋駿的電話│││││少年甲:你有說我嗎?│││││艾迪:我沒有說你呀│││││少年甲:他問誰問「玄武堂」的人大家一定說沒有│││││的、你也講說沒有就好了││├──┼──────┼──────────────────────┼──────────┤│9│98年5月17日│少年甲0000000***(門號詳卷)與女友壬○○0989│警詢卷㈣第396頁;98│││22時52分許│557097之對話│年度聲監續字第156號│││├──────────────────────┤通訊監察書││││壬○○:我跟你講今天這面牆壁如果是我弄髒的我│││││一定會趕快想辦法弄好│││││少年甲:沒有辦法把它弄好│││││壬○○:你的兄弟小康你不會罵他幹樵他歐、因為│││││他是你哥哥、哥哥就可以這樣胡作非為是│││││不是│││││少年甲:那是小天弄的耶│││││壬○○:幹、我要讓你們整個「玄武堂」瓦解掉│││││少年甲:你腦袋有洞是不是││├──┼──────┼──────────────────────┼──────────┤│10│98年4月29日│壬000000000000(原判決誤載為0000000000)與│警詢卷㈣第426至428│││19時29分許│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男子對話│頁;98年度聲監續字第│││├──────────────────────┤99號通訊監察書││││某男:妳男朋友在幹嘛?│││││壬○○:我男朋友是兄弟呀│││││某男:也是兄弟?│││││壬○○:嗯、兄弟│││││某男:81年次叫兄弟、別騙人了│││││壬○○:真的、真的兄弟│││││某男:什麼兄弟、在混什麼、在哪裡混│││││壬○○:我要怎麼講│││││某男:哪一掛的│││││壬○○:就竹聯的啊│││││某男:竹聯的│││││…│││││壬○○:有輩份呀、可是他們最大就是頂多30-40│││││而已│││││某男:對啦、竹聯我相信啦、竹聯大概沒多少人│││││就可以成立1個堂口│││││壬○○:對呀│││││某男:竹聯大概有100-200個堂口│││││壬○○:很多很多│││││某男:我知道、我跟竹聯的兄弟很多都很熟、問│││││題竹聯妳跟我講要認識70幾80幾的都沒有│││││、我認識都是中青代還有最頂端的│││││壬○○:最頂端的│││││某男: 趙爾文 呀│││││壬○○:我聽過了、我知道│││││某男:趙爾文就是他們的精神領袖、還有扛壩子│││││呀│││││…│││││壬○○:是歐、我知道他們的堂主是誰呀│││││某男:誰│││││壬○○:寅○○│││││某男:寅○○、人家都怎麼叫他│││││壬○○: 阿明 │││││某男: 阿明歐 、我不曉得、他們是哪個堂口│││││壬○○:玄武│││││某男: 玄武歐 │││││…│││││某男:我算是牛埔的、從小就跟那些頂尖的一起││├──┼──────┼──────────────────────┼──────────┤│11│98年3月16日│丑000000000000與其母黃美玲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44頁反面│││21時15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黃美玲:你今天下午去法院是怎麼回事?│通訊監察書││││丑○○:沒事了│││││黃美玲:跟你沒關係?│││││丑○○:本來就不關我的事│││││黃美玲:我跟你講,你的黃叔叔在氣什麼你知道嗎│││││?你為什麼讓人家當小孩子喊來喊去!│││││丑○○:沒有啦│││││黃美玲:他今天知道我家庭是怎麼一回事│││││丑○○:好啦│││││黃美玲:我跟你講,你如果再繼續弄,他就要辦你│││││們「玄武堂」了│││││丑○○:好,我知道。│││││黃美玲:每個人在圍牆上吃檳榔,像什麼樣子。│││││丑○○:好啦│││││黃美玲:我們家沒有差到讓你去當小弟讓人家喊來│││││喊去││├──┼──────┼──────────────────────┼──────────┤│12│98年4月8日│辛000000000000與張騰龍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41頁反面,│││19時25分許├──────────────────────┤前審卷㈡第109頁反││││辛○○:嗯嗯嗯。不是,啊騰 龍哥 我現在我到底要│面至111頁;98年度聲││││…要要要…可以…他到底他的意思是怎樣│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張騰龍:他明天一定會給啦!他明天一定會給啦!│││││他這樣跟我講啦,厚。他請我們務必幫忙│││││跟你講一下啦。│││││辛○○:啊…啊明天是…│││││張騰龍:你要跟小明講吼,你要跟小明講的事,你│││││不要從頭到尾…不要講到玄武堂,我不騙│││││你喔,這樣我也很難堪啦,哪有自己人在│││││向自己人討債的,嚇死人了,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辛○○:不是不是,騰龍哥我我我知道、我聽的懂│││││你的意思你知道嗎,我們也很尊重你你知│││││道嗎,只是…每次交代石頭的事情都會這│││││樣子,我不會胡思亂想嗎?│││││…│││││張騰龍:我跟你說,我現在打電話給石頭啦,然後│││││呢,那個我這樣,我會,我會跟他說,王│││││ 國正 明天如果通知他拿錢,我叫他帶你一│││││起去,這樣就好。│││││辛○○:好好│││││張騰龍:吼?但是你不要,你不要讓 王董仔 知道你│││││是玄武堂的喔,千萬…││├──┼──────┼──────────────────────┼──────────┤│13│98年4月15日│辛000000000000與綽號「小勿」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㈦第62頁;98年│││17時45分許│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辛○○:MAX是哪裡的?│││││小勿:他就是跟 謝哥 下面一個叫 阿國 的,他們又│││││開一個叫七海堂的,但是可樂出來還都報│││││玄武堂││├──┼──────┼──────────────────────┼──────────┤│14│98年5月19日│甲000000000000與吳韋廷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265頁;98│││1時8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86號││││吳韋廷:我有跟他講啊│通訊監察書││││甲○○:現在是平喔,不是玄武喔, 忠孝 仁愛信義│││││和平的平, 小雞 有跟你講嗎?│││││吳韋廷:我知道││├──┼──────┼──────────────────────┼──────────┤│15│98年4月29日│少年甲0000000***與女友壬000000000000(原判│警詢卷㈣第429頁;98│││20時23分許│決誤載為0000000000)之對話│年度聲監續字第99號通│││├──────────────────────┤訊監察書││││壬○○:那你找完人就可以過來接我了呀,我跟你│││││講我知道 翰宇 (音譯)在做什麼了│││││少年甲:嗯│││││壬○○:他也是一樣是兄弟│││││少年甲:嗯、然後勒│││││壬○○:他是牛埔的、然後他問我說你們什麼的、│││││然後我說你們的堂主寅○○呀、他說沒聽│││││過、然後我說「玄武堂」呀他說也沒聽過│││││、可是他有說他認識那個誰耶、又是趙爾│││││文怎麼每個人都是趙爾文很煩耶、他到底│││││是誰呀││├──┼──────┼──────────────────────┼──────────┤│16│98年4月17日│辛000000000000與「小勿」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68頁反面│││18時30分許│警方譯文表固將發話人記載為「小巫」,惟發話之│;98年度聲監續字第││││電話號碼既與前揭編號13相同,故亦以「小勿」稱│104號通訊監察書││││之)││││├──────────────────────┤││││小勿: 曾正虞 (音譯)他們阿,現在他們好像正│││││在約阿,我說小弟說知道玄武是自己的阿│││││辛○○:誰啊?什麼名字?│││││小勿:他就一直跟我小弟嗆,不敢報名字,他就│││││直接報康偉(指癸○○)的,你要不要打│││││電話問一下?│││││辛○○:好好好││├──┼──────┼──────────────────────┼──────────┤│17│98年4月17日│辛000000000000與「老鼠」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69頁反面;│││18時44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老鼠:…我朋友不是欠他錢啊,一碼歸一碼嘛,│號通訊監察書││││我朋友報玄武堂嘛,那個人就霹靂啪啦唸│││││一大堆名字說你認不認識?要不要去招會│││││?後來第二通打來就說他們在電影街,輸│││││贏就來了啦!│││││辛○○:沒什麼事啦,不要打啦,那個我認識的,│││││好不好?│││││老鼠:好好好││├──┼──────┼──────────────────────┼──────────┤│18│98年3月18日│丑000000000000與乙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7頁;98│││14時26分許├──────────────────────┤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丑○○:頭哥│監察書││││乙○○:怎樣?│││││丑○○:我媽說,我叔叔跟他說警察在盯我們玄武│││││堂的。│││││乙○○:盯誰?│││││丑○○: 道哥 這邊的吧。│││││乙○○:我以為我也有,我最近這麼乖。││├──┼──────┼──────────────────────┼──────────┤│19│98年3月21日│庚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對│警詢卷㈦第229頁;98│││2時56分許│話│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監察書││││庚○○:喂!龍哥啊│││││不詳:現在玄武堂堂主是誰阿?│││││庚○○:小明啊,怎麼啦?│││││不詳:不是 阿達 嗎?│││││庚○○:阿達是天龍堂的人│││││不詳:我知道了││├──┼──────┼──────────────────────┼──────────┤│20│98年3月23日│辛000000000000與甲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頁反面;│││2時3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65號││││辛○○:你跟石頭講張騰龍要支援先來問我們,小│通訊監察書││││孩子才可以去!│││││甲○○:寅○○為什麼不知道?│││││辛○○:每次叫我人都我們這的人啊,石頭都不講│││││的啊,錢自己A去是怎樣?原本明天也要│││││找啊!│││││甲○○:這個事情你要跟寅○○講啊!他們真的有│││││賺到錢嗎?│││││辛○○:嗯!確定有拿到1張300萬的票,張騰龍│││││又換1台新車,你遇到石頭跟石頭講一下│││││!│││││甲○○:我跟他輩份一樣你叫寅○○講!│││││辛○○:不用啦,你跟他講剛好而已!││├──┼──────┼──────────────────────┼──────────┤│21│98年4月15日│辛000000000000與「小勿」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61頁反面;│││17時45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辛○○:可樂?│號通訊監察書││││小勿:對阿,他是跟你的喔?你都找不到他對不│││││對?│││││辛○○:找不到他│││││小勿:難怪你還說要帶他來找我。他現在都在幫│││││一個叫MAX的人做事,他現在都跟謝哥(│││││音譯)那邊的人在一起,跟光武堂的人在│││││一起阿。昨天來西門町,其實禮拜日我們│││││有一些衝突,講完沒事了,因為我們昨天│││││有去吃青堂的春酒,我不是打給你?吃一│││││吃我們去,謝哥你知道誰嘛?│││││辛○○:我大概知道。│││││小勿:就趙老大那邊的人阿,反正就講完沒事了│││││,可樂阿,就來14、15個人來西門町要壓│││││我們的人阿,結果小弟打給我我人找好,│││││打電話給你我就過去了阿。│││││…│││││小勿:他現在就是跟一個叫MAX的在一起你知道│││││嗎?那個MAX可能是他老大欸,你是他老│││││大還那麼難找他,每次那個MAX有事都會│││││找可樂阿。│││││辛○○:他躲我們躲很久了阿。他欠我們夏○(即│││││少年甲)錢。││├──┼──────┼──────────────────────┼──────────┤│22│98年6月2日│辛000000000000與綽號「鳥籠」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㈦第110頁反面│││6時57分許│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74號通訊監察書││││辛○○:喂│││││鳥籠:欸~媽的,我們家孩子被押走了啦│││││辛○○:真的假的啦?│││││鳥籠:真的啊!│││││辛○○:在哪裡?│││││鳥籠:在景美吧!│││││辛○○:跟誰啊?│││││鳥籠:應該是 雷堂 的吧!…那個事情啊││├──┼──────┼──────────────────────┼──────────┤│23│98年5月5日│甲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原判決誤載│警詢卷㈣第117頁;98│││17時59分許(│為0000000000)之不詳男子對話│年度聲監字第200號通│││原判決誤載為├──────────────────────┤訊監察書│││18時35分14秒│某男:明天,有事情喔││││)│甲○○:明天餐會啊│││││某男:喔明天餐會│││││甲○○:嗯啊,啊│││││某男:你不是說每個月20│││││甲○○:每個月20│││││某男:嗯啊,你之前跟我講20│││││甲○○:沒啊,這,這是,這是跟大家的啦,不是│││││只有咱厝內的啦││├──┼──────┼──────────────────────┼──────────┤│24│98年5月19日│子000000000000與綽號「勇哥」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㈣第180頁,前│││21時40分許│話│審卷㈡第114頁反面;│││├──────────────────────┤98年度聲監字第239號││││勇哥:哪位?│通訊監察書││││子○○:喂,勇哥,我阿孝的小孩子。│││││勇哥:你哪位?夏○喔?│││││子○○: 小嵇 。│││││勇哥:啥?│││││子○○:小嵇。│││││勇哥:你們在哪裡啊?│││││子○○:在12樓,幹嘛?│││││勇哥:在12樓幹嘛?│││││子○○:看、看11樓啊│││││勇哥:都在那邊?你跟他都在那邊?你們先下來│││││一下,我在1樓│││││子○○:喔好。││├──┼──────┼──────────────────────┼──────────┤│25│98年3月22日│林威志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男子對│警詢卷㈣第198頁;98│││13時4分許│話│年度聲監字第146號通│││├──────────────────────┤訊監察書││││林威志:頂好那邊沒有他們的人│││││某男:對阿│││││林威志:阿我們小孩子有看到嗎?│││││某男:有啊, 小季 ││├──┼──────┼──────────────────────┼──────────┤│26│98年3月27日│辛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5頁反面,│││20時15分許├──────────────────────┤前審卷㈡第114頁反面││││辛○○:喂?哥│至116頁;98年度聲監││││寅○○:嗯│續字第65號通訊監察書││││辛○○:啊那個錢的事情怎麼辦啊?│││││寅○○:什麼東西?│││││辛○○:要寄的要那個錢,不是昨天要跟我說嗎?│││││寅○○:斯,哼,嘖,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辛○○:我不知道啊。│││││寅○○:不要搞的好像我們欠他們一樣好不好?│││││辛○○:你說誰?│││││寅○○:我說不要搞的好像我們欠他們,一定、一│││││定要給他們寄的感覺好不好?蛤?│││││辛○○:我覺得本來就應該要給他們寄啊。│││││寅○○:怎樣應該要給他們寄啦?│││││辛○○:就覺得應該要給他們寄。│││││寅○○:蛤?│││││辛○○:我覺得本來就是應該要給他們寄。│││││寅○○:為什麼應該啊,我為什麼應該啦?│││││辛○○:我覺得本來就應該啊,不應該嗎?你、不│││││是應該、都、大家都家裡的一分子,不是│││││這種出一點小小的力,我覺得…│││││寅○○:不是啊,我知道,可是我,我是OK啊,我│││││OK啊,可是現在不是…你現在不是這個問│││││題,你現在是好像?…一直問我說怎麼辦│││││怎麼辦?那、那你覺得要怎麼辦嘛!│││││辛○○:我就是不知道我才問你啊!│││││寅○○:講得好像我沒給、沒給你錢,沒給你、讓│││││你去弄這樣子。│││││辛○○:不是,我不是針對你一個人啊,我是說,│││││我是說那現在問題發生了,那怎麼辦,我│││││沒有、當然我不是說出力耶,我是說我一│││││個人能力沒那麼大,我一個人能出力的出│││││力的事情,我不會、我不會一直來拜託你│││││們,我不會一直來問你們啊。│││││寅○○:我又沒叫你一個人去做這些事│││││辛○○:像之前 阿堯 進去關這麼久,阿堯之前寄錢│││││什麼,我自己我比較有能力的時候,我也│││││都自己一個人去寄啊。我也都沒有、我也│││││從來沒有回來開口過啊,我寄給阿堯寄好│││││幾萬了內,我也是自己、我沒有錢也是跑│││││去跟 坤龍 、我跟坤龍借了、也借去寄給他│││││啊。但是現在我真的遇到問題了,我才會│││││、我才會回來跟你們講,大家一起想辦法│││││,不然我也從來沒有跟你們講過什麼,給│││││阿堯寄那麼多錢,我也沒講過什麼。│││││…│││││辛○○:我沒有欠阿堯錢啊!│││││寅○○:那為什麼沒錢的時候還要想辦法去寄?去│││││幫他寄錢?│││││辛○○:蛤?│││││寅○○:為什麼沒有錢還要想辦法幫他寄錢?│││││辛○○:不是啊,一點、小小的、我、我不會講,│││││我覺得本來就應該要、這個不是本來就應│││││該要這樣,我每個都有寄到啊,小刀我也│││││有寄到啊。│││││寅○○:不是啊,我跟你講,我跟你講,他們進去│││││關跟我真的是沒關係的│││││辛○○:你不能說跟你都沒有關係你知道嗎,我覺│││││得每一個…每一個人都跟你有關係,你知│││││道嗎?│││││寅○○:怎麼會每個…我…在關怎麼會和我有關係│││││?│││││辛○○:不是啊,我是說每一個人啦,都跟你有關│││││係啊,哪一個人跟你沒關係?對不對?│││││寅○○:嗯。│││││辛○○:你是大家長耶!為什麼會…會沒有關係呢│││││?每一個都嘛跟你有關係。對不對?│││││寅○○:那…到底要怎麼樣嘛?我問你│││││辛○○:(苦笑)我就是不知道,我才跟你討論啊│││││!我就是說現在真的發生這個問題了,那│││││…怎麼…要…要怎麼弄啊?│││││寅○○:啊…志明的錢你拿了沒?│││││辛○○:志明的錢我不知道怎麼跟他拿,我跟他拿│││││不是很奇怪?啊其他的都…都都都都沒有│││││…都沒有辦法,要不是打沒有接就是…像│││││石頭,打給他都不接,其他都真的都沒辦│││││法,拿不出來。│││││寅○○:哼(苦笑)│││││辛○○:啊,你看,年紀比較大的都拿不出來,我│││││要怎麼叫夏○(即少年甲)他們拿出來,│││││夏○他們是都好了啦,他們隨時…夏○、│││││文帝他們隨時都可以給我,問題是這些年│││││紀比較大的都拿不出來,我要怎麼叫他們│││││拿出來?這些年紀比較大的都沒拿出來,│││││啊他們…│││││寅○○:年紀…年紀比較大,我說我要來講,你又│││││說不要…│││││辛○○:看在他們眼裡,他們怎麼想?│││││寅○○:( 沈思 )那我說我要講,你又說不要。│││││辛○○:不是,我不是說不要講,我是說不用…嘖│││││,因為,這種事情用幹的、用勉強的,不│││││是就沒有意義?│││││寅○○:嘖。│││││辛○○:就幹,大家感覺好像是被…被被被強迫,│││││被強迫、被勉強然後來做這件事情。│││││寅○○:嗯│││││辛○○:對啊,因為就真的、居然你│││││寅○○:你在哪?你在哪?你在哪?│││││辛○○:我要去三重啊。│││││寅○○:你要找慶隆喔?│││││辛○○:沒有啦,我要用慶隆的事情,我不是要找│││││慶隆,慶隆叫我幫他收一條錢。│││││寅○○:是喔。│││││辛○○:對啊!│││││寅○○:你先去忙,我晚一點再講,我都在店裡│││││辛○○:好。││├──┼──────┼──────────────────────┼──────────┤│27│98年4月6日│辛○○(自稱「小康」之人代接)0000000000與自│警詢卷㈦第31頁;98年│││17時39分許│稱「 小偉 」0000000000之對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小偉:喂,阿孝。│││││小康:阿孝在睡覺。│││││小偉:我是小偉,你是…?│││││小康:我是小康│││││小偉:麻煩你幫我跟阿孝轉達一下│││││小康:嗯│││││…│││││小偉:想說找阿孝,阿孝明天如果沒事的話,我│││││們2個(模糊),我跟他帶隊,看阿孝的│││││意思怎樣,如果可以的話…人我有人啦!│││││如果阿孝有人的話(模糊)這樣,2個幹│││││部可以一起帶對啊,阿人我這邊大概已經│││││上百個了,看阿孝那邊,其實也不用叫人│││││啦,阿孝人來就可以了啦,畢竟我們2個│││││幹部一起帶隊,你再跟他聊一下,如果OK│││││的話再請他打給我。│││││小康:好好好││├──┼──────┼──────────────────────┼──────────┤│28│98年1月22日│丁000000000000與卯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1頁反面│││1時23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丁○○:喂│通訊監察書││││卯○○:明天我們先集合去找大仔│││││丁○○:我知道啊,禹陞有跟我說,文帝1台我1│││││台啊│││││卯○○:嗯,明天我們去臺中可能不用開車,我們│││││集合後去找大仔好像保護什麼,再去臺中│││││,可能都有錢賺,你早點休息。│││││丁○○:好││├──┼──────┼──────────────────────┼──────────┤│29│98年3月23日│丁000000000000與「小偉」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44頁反面│││21時42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65││││丁○○:我朋友跟三重市叫猴子的朋友有糾紛│號通訊監察書││││小偉:猴子喔,有糾紛喔,怎樣│││││丁○○:你認識嗎?│││││小偉:之前被我們修理過│││││丁○○:三重只有1個猴子嗎?│││││小偉:是我們厝內的事情嗎?│││││丁○○:是我朋友叫我問一下啦││├──┼──────┼──────────────────────┼──────────┤│30│98年3月14日│丑000000000000與癸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5頁反面│││├──────────────────────┤;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癸○○:你最近有沒有去找石頭?│通訊監察書││││丑○○:怎樣│││││癸○○:大哥一直要我去找到石頭、然後打給他│││││丑○○:不一定、幹嘛!│││││癸○○:大哥交代我一定要親自找到石頭,不然一│││││直打給我。│││││丑○○:那你就接啊│││││癸○○:不管、你要跟他碰面打給我就對了││├──┼──────┼──────────────────────┼──────────┤│31│98年3月14日│丑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5頁反面│││21時52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寅○○:石頭勒│通訊監察書││││丑○○:大哥。我打給他電話沒開機。│││││寅○○:你昨天不是跟石頭在一起?│││││丑○○:對啊│││││寅○○:幹你娘!你跟他講錢還不拿來店裡,我要│││││修理他了。│││││丑○○:好、大哥、我會跟他講││├──┼──────┼──────────────────────┼──────────┤│32│98年3月16日│癸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男子對│警詢卷㈦第186頁;98│││0時17分許│話│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監察書││││某男:你有沒有比較好的弟弟?│││││癸○○:要幹嘛?│││││某男:我有1個朋友有事情,他要打1個人│││││癸○○:他要幾個人?│││││某男:3個吧!││├──┼──────┼──────────────────────┼──────────┤│33│98年3月18日│癸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男子對│警詢卷㈦第188頁反面│││15時許│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監察書││││某男:你什麼時候要來拿?│││││癸○○:我沒有要拿阿我朋友要才會去阿!│││││某男:是喔,3點打來叫我拿去給他!│││││癸○○:拿給他了喔?│││││某男:沒有啊,他叫我帶5個小朋友過去│││││癸○○:你跟他說錢來再過去,反正叫你支援5個│││││小朋友過去最少要給2500│││││某男:喔好,掰掰││├──┼──────┼──────────────────────┼──────────┤│34│98年3月10日│庚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26頁反面│││17時32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庚○○:道哥,你跟小朱說什麼?│通訊監察書││││寅○○:你怎麼認識他?│││││庚○○:你知道宗翰那場有許多人被打,裡面有我│││││們兄弟 平堂 、孝堂、捍衛隊的,你現在打│││││算怎麼做?大家都對你不滿。│││││寅○○:誰對我不滿?│││││庚○○:你要挺小朱到底就是了,孝堂的寶哥及捍│││││衛隊的 蔣偉有 告訴我這些事,他們意思說│││││要我們選邊站,這件事很棘手且卡到很多│││││公司,這件事情也不關你的事,不要惹一│││││身腥。│││││寅○○:好,我去跟寶哥說清楚好了。│││││庚○○:我認為我們不要管這件事,反正很多人挺│││││小朱。│││││寅○○:反正宗翰是針對平堂。│││││庚○○:大哥,你要如何處理這件事?│││││寅○○:去店裡再說。│││││庚○○:孝堂的寶哥叫你不要管?│││││寅○○:我去跟寶哥說清楚好了。│││││庚○○: 么哥 有說過不能再自相殘殺。│││││寅○○:好啦││├──┼──────┼──────────────────────┼──────────┤│35│98年4月3日│庚000000000000(原判決誤載為0000000000)與│警詢卷㈦第216頁反面│││15時45分許│乙000000000000之對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監察書││││庚○○:我正要打給你,你們昨天說什麼│││││乙○○:他們好像不滿我們都有領錢,龍哥他們說│││││是誰出賣我們有一起合夥│││││庚○○:他們應該早就知道。│││││乙○○:超不滿,昨天在吵,還有幫忙收王○○(│││││即證人C)的錢。│││││庚○○:那個本來就要吃紅。│││││乙○○:他們還要我交5000給公司。│││││庚○○:恩,我最近也儘量離小明遠一點。│││││乙○○:他們一直說最近我賺錢的事,超不滿,他│││││們還講我帶小弟去選舉的事,說我都用公│││││司的資源。│││││庚○○:到底他們的目的是什麼│││││乙○○:他想要鞏固自己做大哥的地位,他還說跟│││││你很親。│││││庚○○:喔,我等一下電你。││├──┼──────┼──────────────────────┼──────────┤│36│98年4月25日│丙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對│警詢卷㈦第279頁;98│││13時25分許│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丙○○:晚上10點為何要開會?│││││不詳:沒有人跟你講嗎?我有叫小季打電話跟你│││││講啊!│││││丙○○:是阿孝還是寅○○?│││││不詳:寅○○啊│││││丙○○:阿孝還跟我約晚上10點,就我們幾個跟他│││││開會,沒有寅○○啊│││││不詳:就是我們這幾個跟寅○○開會啊,沒有這│││││麼巧的啊,應該是同一件事。││├──┼──────┼──────────────────────┼──────────┤│37│98年2月6日│卯000000000000與丁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5頁反面│││17時56分許├──────────────────────┤、本院卷㈢第115頁反││││卯○○:你他媽的,你給我睡到現在│面至117頁反面;98年││││丁○○:我12點才睡ㄟ│度聲監續字第35號通訊││││卯○○:12點才睡?│監察書││││丁○○:對,我們處理到12點。│││││卯○○:處理到12點,為什麼?│││││丁○○:等他出院啊!│││││…│││││卯○○:阿有沒有怎樣?│││││丁○○:砍5刀。│││││卯○○:被砍5刀!│││││丁○○:對啊!│││││卯○○:阿掛了沒?│││││丁○○:沒有,幸好沒有砍很深。│││││卯○○:蛤?│││││丁○○:沒有砍很深。│││││卯○○:誰砍的?│││││丁○○:忠義堂。│││││卯○○:幹,忠義堂大林,幹│││││…│││││卯○○:好啦,阿現在是怎樣,玄武要跟忠義堂開│││││戰喔?│││││丁○○:我不知道啊,玄武他家的事,玄武…│││││卯○○:蛤?│││││丁○○:管他去死│││││…│││││卯○○:大哥也有一起去?│││││丁○○:有啊,馬上趕去,帝元也在。│││││…│││││丁○○:帝元有來,來看一下就走了。│││││卯○○:喔。阿,可能聯盟的啦!│││││丁○○:應該是,帝元、坤龍,什麼他們都來,有│││││的沒有的都來。│││││卯○○:阿寅○○找的啊!│││││丁○○:嗯│││││卯○○:聯盟的啦!│││││丁○○:應該是。│││││卯○○:應該是有聯盟的啦!│││││丁○○:阿我們跟寅○○一起到的啊!││├──┼──────┼──────────────────────┼──────────┤│38│98年3月15日│丑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6頁;98│││17時45分許├──────────────────────┤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丑○○:大哥。│監察書││││寅○○:石頭勒?│││││丑○○:我不知道,他昨天電話都沒開。│││││寅○○:你想辦法把石頭找出來。│││││丑○○:是,大哥。│││││寅○○:找到他跟他講,兩件事情,一件是店裡的│││││錢,還有慶隆跟康偉的錢,如果他不處理│││││沒關係,我要修理他了。修理完後就把他│││││開除。│││││丑○○:好,我知道大哥。││├──┼──────┼──────────────────────┼──────────┤│39│98年3月15日│丑000000000000與乙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6頁;98│││18時24分許├──────────────────────┤年度聲監字第270號通││││丑○○:那個…明哥有打給我,他說有兩條錢│訊監察書││││乙○○:你說找不到我。│││││丑○○:我說找不到你,他說你再不處理要修理你│││││,再把你踢出去。│││││乙○○:隨便他,我正想這樣子。我正想離開。│││││丑○○:我覺得店裡的沒處理都沒差,但是慶隆那│││││裡的還是要處理。│││││乙○○:我知道,慶隆的部分我會處理。││├──┼──────┼──────────────────────┼──────────┤│40│98年1月25日│丁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3頁反面│││22時14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寅○○:欉三小│通訊監察書││││丁○○:大哥,新年快樂│││││寅○○:幹嘛│││││丁○○:大哥在哪│││││寅○○:在家ㄚ,除夕耶,過年在家陪媽媽│││││丁○○:好我有回去│││││寅○○:趕快回去,不要亂跑,有吃飯再叫你│││││丁○○:好,大哥新年快樂││├──┼──────┼──────────────────────┼──────────┤│41│98年1月27日│丁000000000000與「國裕」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3頁反面│││23時58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丁○○:你哪位│通訊監察書││││國裕:我國裕啦,那事是怎麼回事?│││││丁○○:我跟你講,我玄武的│││││國裕:我知道ㄚ,剛剛有照會過了,我們公司哥│││││哥有交代要我瞭解│││││丁○○:之前他跟小狗來場子捧場,我欠他1700嘛│││││,他就要我馬上還│││││國裕:你有打他嗎?│││││丁○○:有,但他剛剛用保密電話打來操我媽,今│││││天大年初二耶│││││國裕:嗯,那你會跟他道歉嗎?│││││丁○○:不可能,我是想事情現在就算了││├──┼──────┼──────────────────────┼──────────┤│42│98年3月19日│林威志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丁000000000000、│警詢卷㈦第139、188│││21時20分許│癸000000000000、│頁反面、259頁;98│││├──────────────────────┤年度聲監續字第65號通││││簡訊內容:約明天9點開會,安和路店裡,麻煩各│訊監察書、98年度聲監││││位一定要參與,這是大家的事情和權益,了解的請│字第97號通訊監察書、││││回訊息給我│98年度聲監字第146號│││││通訊監察書│├──┼──────┼──────────────────────┼──────────┤│43│98年3月20日│辛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9頁;98年│││17時18分許├──────────────────────┤度聲監續字第65號通訊││││寅○○:你全給他改8點!9點不行啦!│監察書││││辛○○:我已經傳啦,我現在改大家都會遲到│││││寅○○:反正你給我改!│││││辛○○:嗯││├──┼──────┼──────────────────────┼──────────┤│44│98年3月20日│辛00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丁000000000000、│警詢卷㈦第9頁反面、│││17時25分許│少年乙0000000***、丙000000000000、甲○○09│10頁;98年度聲監續字││││00000000、丁000000000000、丑000000000000│第65號通訊監察書││││、癸000000000000等人││││├──────────────────────┤││││簡訊內容:大哥說要改晚上8點位子一樣大家不要│││││遲到││├──┼──────┼──────────────────────┼──────────┤│45│98年3月23日│癸000000000000與丑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91頁;98│││20時33分許├──────────────────────┤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丑○○:出來一下阿,講明天的事!│監察書││││癸○○:阿孝他有下令,沒有他的命令都不能去。│││││丑○○:他的意思就是不挺我的嗎?│││││癸○○:你跟他講阿,你聽不懂意思喔?他是說藤│││││龍錢都分的不清不楚的,我們幹嘛去為他│││││賣命?│││││丑○○:喔好!││├──┼──────┼──────────────────────┼──────────┤│46│98年3月23日│辛000000000000與甲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頁;98年│││0時49分許├──────────────────────┤度聲監續字第65號通訊││││甲○○:你錢收好了喔?│監察書││││辛○○:嗯│││││甲○○:家裡的錢收好了沒嗎?│││││辛○○:有人說禮拜一阿!│││││甲○○:我覺得這個問題要討論一下。│││││辛○○:對阿大家都還沒繳!│││││甲○○:高階幹部再繳。│││││辛○○:恩不然有些繳不出來,你那個事情怎樣?│││││甲○○:他說等這一兩天,看他拿不拿個出來!││├──┼──────┼──────────────────────┼──────────┤│47│98年2月20日│辛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21頁;98│││下午某時許├──────────────────────┤年度聲監續字第35號通││││辛○○:剛去看阿堯,他說他家裡要用錢,要我們│訊監察書││││拿給他家人5萬元…要繳一些錢│││││寅○○:幹!他當我很有錢啊!│││││辛○○:就說大家一起想辦法│││││寅○○:好啊,那你就這幾天叫全部人出來開會啊│││││!把志明、慶隆、石頭全部叫出來啊!看│││││一個人出多少錢啊│││││辛○○:好!││├──┼──────┼──────────────────────┼──────────┤│48│98年4月13日│辛000000000000與丙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52頁;98年│││15時28分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丙○○:我跟蘋果(指夏君維)被砍。│訊監察書││││辛○○:被砍?在哪?│││││丙○○:三峽。│││││…│││││辛○○:為什麼?│││││丙○○:他們拿鐮刀出來砍我們。蘋果手指斷了,│││││好像骨頭也斷了。│││││辛○○:你現在在哪裡阿?│││││丙○○: 恩主公 醫院。│││││辛○○:對方怎樣?│││││丙○○:我把他車子撞爛就走了啦。│││││辛○○:然後他追過來還是怎樣?│││││丙○○:對阿,一開始是他來砍我,然後蘋果開他│││││車撞他,然後他就去追蘋果。│││││辛○○:你跟誰啊?│││││丙○○:跟蘋果還有小天(即少年乙)│││││辛○○:蘋果現在怎樣?│││││丙○○:他手指斷了,現在在急診室。│││││…│││││辛○○:啊你勒?│││││丙○○:我左手斷了││├──┼──────┼──────────────────────┼──────────┤│49│98年2月6日│辛000000000000發送予寅000000000000之簡訊│警詢卷㈥第314頁反面│││6時29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35││││簡訊內容: 阿操 (指丑○○)被砍│號通訊監察書│├──┼──────┼──────────────────────┼──────────┤│50│98年2月6日│寅000000000000與庚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14頁反面│││6時39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35││││寅○○:出事了,阿操被砍了│號通訊監察書││││庚○○:阿操被砍?│││││寅○○:我怎麼知道!我現在要過去看…│││││庚○○:在哪裡被砍啦?│││││寅○○:在什麼松山派出所│││││庚○○:阿操跟阿孝在一起耶│││││寅○○:對啊!我怎麼知道!我現在過去!││├──┼──────┼──────────────────────┼──────────┤│51│98年4月13日│辛000000000000與少年甲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52頁反面;│││15時58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通訊譯文誤載│辛○○:你先打給阿明。│號通訊監察書│││為98年4月12│少年甲:我在我家這邊集合耶。││││日15時58分許│辛○○:你跟誰啊?││││,應予更正)│少年甲:能叫的都叫了。│││││辛○○:是喔,原本想說你過去阿明那裡,我再過│││││去阿明那裡載你。│││││少年甲:那其他人怎麼辦?│││││辛○○:很多人嗎?│││││少年甲:正在努力集合當中。應該2、30吧!│││││辛○○:好...││├──┼──────┼──────────────────────┼──────────┤│52│98年4月14日│寅000000000000與庚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31頁反面│││16時32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庚○○:你打給我幹嘛?│104號通訊監察書││││寅○○:我想一下,幹,蘋果跟小康(指丙○○)│││││他們昨天在樹林被砍,小康屁股被砍,蘋│││││果手指3根斷掉。│││││庚○○:怎麼這樣?│││││寅○○:我怎麼知道,幹,要問阿孝(指辛○○)│││││啊,他媽的,我也不是很清楚要問小志(│││││指林威志),我昨天還打電話到大陸跟胖│││││哥講,他叫我處理後再跟他講│││││庚○○:幹!跑到人家地頭上被砍││├──┼──────┼──────────────────────┼──────────┤│53│98年4月24日│丙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76頁;98│││13時25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辛○○:明天要出來跟對方和解│通訊監察書││││丙○○:跟誰啊,哪個對方?│││││辛○○:要跟對方和解,三峽啊,胖哥的親哥哥來│││││講話說要出來和解,昨天有很多大哥出來│││││講話│││││丙○○:喔好啊│││││辛○○:你跟小天(指少年乙)講一下明天中午一│││││起來│││││丙○○:蘋果勒?│││││辛○○:明天中午,你跟我、蘋果還有小天跟道克│││││明過去│││││丙○○:喔好啊││├──┼──────┼──────────────────────┼──────────┤│54│98年1月25日│寅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11頁正反│││17時2分許├──────────────────────┤頁;98年度聲監字第3││││寅○○:我跟你講,現在慶隆這邊有幾條錢要處理│號通訊監察書││││,就是小康這邊艾迪的錢、一個康偉這個│││││錢、小志這邊的腳要給慶隆8萬塊錢,你│││││這邊還有一條…這4條錢要給我好好處理│││││,不然我真的會翻臉│││││辛○○:大哥,這4條錢都不是我的事…│││││寅○○:你把我約他們出來…你這2天把小康、康│││││偉、小志給我約出來││├──┼──────┼──────────────────────┼──────────┤│55│98年2月6日│辛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對│警詢卷㈥第351頁;98│││6時24分許│話│年度聲監續字第35號通│││├──────────────────────┤訊監察書││││辛○○: 融哥 在哪裡?│││││不詳:廁所阿│││││辛○○:可不可以來中山一下。│││││不詳:怎了?│││││辛○○:阿操(指丑○○)被砍│││││不詳:真假?│││││辛○○:好像是大林他們!│││││不詳:他人勒?│││││辛○○:中山派出所,不知送哪個醫院│││││不詳:好!││├──┼──────┼──────────────────────┼──────────┤│56│98年2月6日│辛000000000000與甲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51頁;98│││8時4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35號通││││甲○○:我快到了,你們在哪?│訊監察書││││辛○○:急診室門口│││││甲○○:恩││├──┼──────┼──────────────────────┼──────────┤│57│98年2月7日│辛00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丙000000000000、│警詢卷㈥第351頁正反│││7時17分許│林威志0000000000、癸000000000000、寅○○09│面;98年度聲監續字第││││00000000、少年甲0000000***、丁000000000000│35號通訊監察書││││、巳000000000000、甲000000000000││││├──────────────────────┤││││簡訊內容:大家今天晚上9點互相聯絡一下約個地│││││方開會討論一下吧││├──┼──────┼──────────────────────┼──────────┤│58│98年4月13日│辛00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林威志0000000000│警詢卷㈣第216頁;98│││13時35分許├──────────────────────┤年度聲監字第146號通││││簡訊內容:接電話快一點小康跟蘋果被砍│訊監察書│├──┼──────┼──────────────────────┼──────────┤│59│98年4月13日│辛000000000000與林威志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218頁,警│││18時10分許├──────────────────────┤詢卷㈦第54頁反面;98││││林威志:喂!│年度聲監字第146號通││││辛○○:我跟你講我聯絡律師,我聯絡 張傳龍 (音│訊監察書、98年度聲監││││譯)了,然後我跟你講,你可不可以靠近│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他們跟他們講話?│書││││林威志:可以阿。│││││辛○○:你跟他們講說,他們只是1個叫強哥的委│││││託他們來收個錢而已,什麼狀況他們也不│││││知道,阿他們問為什麼叫他們搬走,就說│││││沒有是強哥一直叫他們來收錢,被叫到煩│││││就叫那個人趕快搬走,不要待在這邊他們│││││就不用一直來。│││││林威志:我懂你的意思。│││││…│││││林威志:那對方之前又有指認他之前有去潑油漆、│││││有去砸玻璃、有去什麼東西你懂我的意思│││││嗎?│││││辛○○:對,你就說強哥叫我們來收錢,知道他們│││││中間有債務糾紛,我是強哥委託來,內容│││││他們也不知道。│││││林威志:好啊。││├──┼──────┼──────────────────────┼──────────┤│60│98年4月13日│辛000000000000與「王律師」00-00000000之對│警詢卷㈦第55頁;98│││18時28分許│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王律師:現在有什麼要幫忙的事情嗎?│││││辛○○:就莫名其妙被上手銬阿│││││王律師:誰?│││││辛○○:我們的人啊│││││王律師:好,那如果要緊急處理,你可能需要最了│││││解案情的人到我辦公室一趟,然後我們研│││││究完了,出發處理這樣子。││├──┼──────┼──────────────────────┼──────────┤│61│98年4月13日│辛000000000000與「慶隆」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57頁;98│││23時29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辛○○:現在到底要選哪個律師?我覺得姓王這個│通訊監察書││││比較靈一點耶。││││││││││慶隆:哪一個?後來來的那個?│││││辛○○:對,我找的這個。你覺得勒?│││││慶隆:都可以啊,可是他不是說明天沒空?│││││辛○○:又不是明天打官司│││││慶隆:明天不是要做筆錄嗎?│││││…│││││辛○○:一樣讓他先待到明天阿,後面的官司就不│││││用找他打了啊,看他現在跑一趟過來這樣│││││多少錢,你看多少錢再跟我講。││├──┼──────┼──────────────────────┼──────────┤│62│98年4月14日│丑000000000000傳送簡訊予辛000000000000│警詢卷㈦第59頁;98年│││17時53分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簡訊內容:小康(指丙○○)可以交保了要5萬,│訊監察書││││1個小時沒到要收押││├──┼──────┼──────────────────────┼──────────┤│63│98年4月14日│辛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000之不詳人│警詢卷㈦第59頁;98年│││18時10分許│士對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不詳:你等電話,有人會打給你,然後先拿10萬│││││給你。先把小康保出來。│││││辛○○:好,你有沒有跟 鄭哥 (音譯)講我的意思│││││?│││││不詳:有啦!你知不知道小康交保,那對方勒?│││││辛○○:應該也是交保吧,我不知道。││├──┼──────┼──────────────────────┼──────────┤│64│98年4月24日│辛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82頁;98年│││13時3分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寅○○:胖哥剛剛打給我,他說三峽這個事情很嚴│訊監察書││││重喔,他說很多人打給他。胖哥就要了解│││││這件事是誰叫你們去的,是什麼事情啦!│││││辛○○:我們也不知道什麼事情阿。現在人家的意│││││思是說,我們也不知道什麼事情,就人家│││││委託我們去收錢而已,就說其他什麼事情│││││我們都不知道就好了。│││││寅○○:誰說的?│││││辛○○:叫小康去那個阿。在大陸。│││││寅○○:嘴巴(音譯)喔?│││││辛○○:嗯。│││││寅○○:嘴巴有打給胖哥過了阿,你不是說嘴巴他│││││哥?│││││辛○○:我就不知道那個是誰阿,嘴巴的朋友吧。│││││內容什麼嘴巴也不讓我們知道阿。嘴巴的│││││意思是說,不要提到要讓他搬走這件事情│││││,就說我們只是去跟他收錢而已。│││││寅○○:胖哥問我說收什麼錢我要怎麼講?│││││辛○○:就說收賭債,欠嘴巴一條賭債阿。│││││寅○○:我叫胖哥直接找嘴巴好了││├──┼──────┼──────────────────────┼──────────┤│65│98年4月24日│辛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000之不詳人│警詢卷㈦第82頁反面;│││13時9分許│士對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辛○○:胖哥現在打電話給我們老大,說找很多老│││││大出來問這件事,在問我們到底什麼事,│││││胖哥電話你有嗎?│││││不詳:晚一點我叫跟他在一起的打電話給他。你│││││什麼時候打的?│││││辛○○:應該是今天吧。我老大今天跟我說的,說│││││胖哥打電話給他。│││││不詳:什麼時候開庭?│││││辛○○:不知道耶,還沒收到傳票││├──┼──────┼──────────────────────┼──────────┤│66│98年4月17日│辛000000000000與癸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69頁;98年│││18時38分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辛○○:老鼠不要打過去了。│訊監察書││││癸○○:老鼠沒有打阿,我早就交代好了。我剛打│││││電話跟老鼠說你不要打電話找對方打架,│││││他說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辛○○:是什麼事情啦,你問一下好不好。│││││癸○○:小勿到底是不是自己人啊?│││││辛○○:是啦!算啦!│││││癸○○:那為什麼他一直嗆老鼠?│││││辛○○:我不知道什麼事情阿,如果他受委屈的話│││││,我當然會處理阿││├──┼──────┼──────────────────────┼──────────┤│67│98年1月14日│寅000000000000與甲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02頁;98│││2時24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寅○○:石頭(指乙○○)有打給你嗎?│監察書││││甲○○:沒有阿│││││寅○○:媽的…我剛剛打給志明,他說石頭跟你講│││││好了,我說他又沒有打給我…講好什麼!│││││幹你娘,我說你跟他講說我要修理他。│││││甲○○:你是老大!你要怎麼決定都…│││││寅○○:他自己搞出來的事,我到現在都還沒有跟│││││他講到話,什麼講好了…│││││甲○○:他也沒有打電話給我…我們今天早上公祭│││││時,阿操他們也在,他們也沒說誰有跟石│││││頭通過電話阿!│││││寅○○:重點是他的行為太誇張了…ㄟ,你不要一│││││直跑去賭啦,你錢多喔!│││││甲○○:這好像是我們自己的場子呦…││├──┼──────┼──────────────────────┼──────────┤│68│98年4月13日│甲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女子對│警詢卷㈣第20頁;98年│││16時8分許│話│度聲監字第200號通訊│││├──────────────────────┤監察書││││甲○○:你在我桌上找看看有沒有那個辛○○的判│││││決書。│││││某女:等一下喔,桌上找,找判決書│││││甲○○:辛○○,判決書阿│││││某女: 鍾信項 (音譯)│││││甲○○:辛○○啦││├──┼──────┼──────────────────────┼──────────┤│69│98年4月13日│甲000000000000與「邱律師」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20頁;98年│││16時51分許├──────────────────────┤度聲監字第200號通訊││││邱律師:ㄟ那個你有傳真嗎?沒有阿,沒有收到。│監察書││││甲○○:那個判決書被會計弄不見了啦。│││││邱律師:阿│││││甲○○:我再跟他要1份啦!│││││邱律師:喔喔,OK,好吧!│││││甲○○:嗯阿,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那個那個那│││││個什麼│││││邱律師:那個誰的判決書啊,是誰的判決書啊?│││││甲○○:那個,那個我們下、下面的小弟啦││├──┼──────┼──────────────────────┼──────────┤│70│98年4月13日│甲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17、18頁;│││15時31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200號│││譯文誤載為5│辛○○:小康跟蘋果被砍│通訊監察書│││月13日,應予│甲○○:現,剛剛?││││更正)│辛○○:對啊│││││甲○○:屁啦│││││辛○○:真的啦,現在在恩主公醫院│││││甲○○:真的假的啦?│││││辛○○:蘋果手指頭掉下來│││││甲○○:阿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辛○○:幹你娘我不知道耶,我現在要過去看。│││││甲○○:我剛剛才跟他們講電話而已耶│││││辛○○:我現在要過去看阿│││││…│││││甲○○:啊小康有沒有怎樣?│││││辛○○:就是左手被,我不知道哪裡被砍了。│││││甲○○:我過去載你啦!││├──┼──────┼──────────────────────┼──────────┤│71│98年4月14日│甲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23頁;98年│││16時8分許├──────────────────────┤度聲監字第200號通訊││││辛○○:不然既然錢都已經花了就叫他那個嘛│監察書││││甲○○:哪個?│││││辛○○:叫他去小天(即少年乙)那邊嘛。│││││甲○○:小天那邊,怎麼說?│││││辛○○:小天是要被送那個啊,少年法庭ㄋㄟ│││││甲○○:是喔│││││辛○○:小天跟小康送不同地方啊,那今天的錢都│││││已經花了就叫他去幫,等小天打完再離開│││││啊│││││甲○○:打完再離開│││││辛○○:對啊│││││甲○○:幫小…小天已經被送少年法庭了是不是?│││││…│││││甲○○:小天,小天是王○○喔?│││││辛○○:嗯,對啊│││││甲○○:好OKOK││├──┼──────┼──────────────────────┼──────────┤│72│98年4月14日│甲000000000000與「邱律師」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24、25頁;│││16時10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200││││甲○○:麻煩一件事好不好?│號通訊監察書││││邱律師:嗯,好│││││甲○○:那個那個,那個什麼那個小、那個另外1│││││個,因為他們2個被送不同地方啦│││││邱律師:怎麼可以送不同地方啦│││││甲○○:一個王○○嘛│││││邱律師:對│││││甲○○:然後1個是什麼石任、石什麼、石啥小的│││││,嗯阿│││││邱律師:對石,丙○○喔,恩│││││甲○○:他們2個不同,嗯丙○○,他們2個就是│││││被送不同地方嘛│││││邱律師:嗯│││││甲○○:可不可以請那個,你們那邊那個王律師│││││邱律師:嗯│││││甲○○:陪那個小天,他一定被送少年法庭嘛│││││邱律師:嗯│││││甲○○:陪他打完少年法庭這1場就好,這樣,這│││││樣就好了│││││邱律師:呵呵,還可以│││││甲○○:然後付你3萬塊。│││││邱律師:少年法庭3萬塊,喔││├──┼──────┼──────────────────────┼──────────┤│73│98年4月15日│甲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25頁;98年│││17時53分許├──────────────────────┤度聲監字第200號通訊││││甲○○:阿那個什麼,弄得怎樣了?│監察書││││辛○○:哪一個弄得怎樣?│││││甲○○:那個啊,那個蘋果他們的事情啊│││││辛○○:蘋果他們的事情,就是,就是現在先這樣│││││子阿│││││甲○○:阿那…│││││辛○○:等開,等開庭阿│││││甲○○:等開庭。│││││辛○○:嗯│││││甲○○:那到底要不要請,要,要不要委任他們?│││││辛○○:現在要,幹你娘我也不知道ㄋㄟ,因為現│││││在是對方有說要來找,找和解啦。││├──┼──────┼──────────────────────┼──────────┤│74│98年3月20日│庚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28頁反面│││17時20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寅○○:晚上9點以前到公司。│通訊監察書││││庚○○:我一定要到嗎?│││││寅○○:對。│││││庚○○:好的。││├──┼──────┼──────────────────────┼──────────┤│75│98年4月23日│庚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35頁反面│││22時19分許├──────────────────────┤、236頁;98年度聲監││││寅○○:志明,小馬的錢有給他朋友了啊│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庚○○:1萬元先給他朋友喔,那剩下的怎麼用?│書││││寅○○:小馬說不爽,晚點處理│││││庚○○:這個帳會算我的帳│││││寅○○:他媽的,阿港算什麼,要不要我去捉他,│││││把我贏的錢叫他吐出來│││││庚○○:我不知道要怎麼處理│││││寅○○:你先來再說好了│││││庚○○:晚點,我還要去林森北路談球版的事│││││寅○○:好,等你││├──┼──────┼──────────────────────┼──────────┤│76│98年4月23日│庚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36頁;98│││22時29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寅○○:我跟阿港說清楚,錢的事跟小馬處理,他│通訊監察書││││會慢慢處理,全部跟你沒關係,我若不爽│││││就修理 小港 。│││││庚○○:好││├──┼──────┼──────────────────────┼──────────┤│77│98年1月25日│寅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11頁反面│││17時17分許├──────────────────────┤、312頁;98年度聲監││││寅○○:石頭那個土方公會的票是個人還是公司的│字第3號通訊監察書││││?│││││辛○○:一定是他個人的啊!怎麼可能是家裡的│││││寅○○:他個人的?那用家裡的人幹什麼?│││││辛○○:選舉…阿操他們都有去嘛!他應該會拿錢│││││給他們│││││寅○○:選舉,阿操他們去幹嘛?│││││辛○○:就跟我們前幾年去一樣啊!│││││寅○○:就是用家裡的名義去嘛!│││││辛○○:這我不了解,石頭也沒辦法作主,中間還│││││有個張騰龍啊│││││寅○○:不是嘛,他用公司的名義在外面胡搞瞎搞│││││是什麼意思?│││││辛○○:我本來在想,那張票拿來換開就把他暗槓│││││起來││├──┼──────┼──────────────────────┼──────────┤│78│98年1月25日│寅000000000000與庚000000000000(通訊譯文│警詢卷㈥第312頁;98│││17時25分許│誤載為0000000000之對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監察書││││寅○○:石頭用家裡的名義弄選舉,領了200多萬│││││的票!│││││庚○○:有這件事?│││││寅○○:不信你去問阿孝!家裡的人都有去挺選舉│││││,錢到現在還沒給他們,那這我怎麼看得│││││懂啊│││││庚○○:ㄟ│││││寅○○:他現在是以家裡的資源謀取個人的利益│││││庚○○:我了解│││││寅○○:你去跟他說,我現在知道這件事,叫他出│││││來講清楚,不然我要去抓他││├──┼──────┼──────────────────────┼──────────┤│79│98年5月21日│辛000000000000與「 阿飛 」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07頁反面│││20時24分許├──────────────────────┤、108頁;98年度聲監││││辛○○:我們等下要處理文帝(指巳○○)的事情│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耶│書││││阿飛:真的假的?│││││…│││││辛○○:等下我約四哥│││││阿飛:四哥是誰?│││││辛○○:四海幫的!│││││…│││││辛○○:不是,昨天文帝幫他們買單,那是四哥的│││││朋友,好像鴨子也認識,什麼太陽會的將│││││軍│││││阿飛:將軍喔!幹真的還是假的?│││││辛○○:真的啊!文帝就是被他打的啊│││││阿飛:打很慘嗎?│││││辛○○:頭破掉啦!│││││阿飛:然後勒?│││││辛○○:我們等下找四哥要四哥把人找出來!│││││阿飛:幹!他很硬!番組的啦,他媽的有夠番的│││││,上次差點跟他打起來││├──┼──────┼──────────────────────┼──────────┤│80│98年5月21日│辛000000000000與丁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08頁;98│││21時2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辛○○:喂,你等下等我電話!│通訊監察書││││丁○○:怎麼啦?│││││辛○○:你不要衝啦!我有約四哥│││││丁○○:直接跟將軍糾就對啦│││││辛○○:直接跟?不要啦!我要把球丟給四哥啦│││││丁○○:啊四哥他一定會用老屁股的身分然後又說│││││怎樣│││││…│││││辛○○:我們等下跟四哥碰面。你要跟我去!││├──┼──────┼──────────────────────┼──────────┤│81│98年1月12日│寅000000000000與丁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294頁反面│││0時30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寅○○:阿澤(譯文載為阿哲,應予更正)那筆帳│通訊監察書││││什麼時候要處理?│││││丁○○:大哥,禮拜二啊│││││寅○○:十幾萬耶│││││丁○○:我知道啊│││││寅○○:現在背到我身上來了耶,怎麼辦?這我怎│││││麼受得了│││││丁○○:我叫他禮拜二處理啊│││││寅○○:不是,禮拜二處理,處理多少?│││││丁○○:我叫他先拿2-3萬出來處理,其他看是要│││││簽票還是怎麼處理│││││寅○○:不是啊,那這條怎麼處理?你當初跟我講│││││沒問題,現在怎樣?│││││丁○○:之前有配過啊│││││寅○○:不是嘛,現在問題出來了,怎麼辦嘛!現│││││在帳套到我身上來勒│││││…│││││丁○○:我之前就跟隆哥講,慶隆講啦│││││寅○○:反正不管嘛,你過年前給我處理好││├──┼──────┼──────────────────────┼──────────┤│82│98年1月12日│黃俊澤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295頁反面│││5時7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黃俊澤:明哥,我阿澤,「麗園」那個阿澤。│通訊監察書││││寅○○:嗯,怎樣?│││││黃俊澤:就是那個球錢啊,我下個禮拜先給一點好│││││嗎?│││││寅○○:你不是明天要先處理?│││││黃俊澤:是禮拜二│││││寅○○:對啊,禮拜二,那禮拜二你處理的時候再│││││講│││││黃俊澤:好││├──┼──────┼──────────────────────┼──────────┤│83│98年1月12日│寅000000000000與丁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297頁反面│││23時2分許├──────────────────────┤、298頁;98年度聲監││││寅○○:不接我電話是怎樣?│字第3號通訊監察書││││丁○○:我剛沒聽到│││││寅○○:你叫阿澤打給我幹嘛?│││││丁○○:我跟他講什麼時候還錢啊│││││寅○○:那應該你對他的,你叫他打給我幹嘛│││││丁○○:叫他跟你講給確定│││││寅○○:你不用跟我講,這是慶隆對你,你對阿澤│││││的!你叫他打給我幹嘛!只是現在錢都卡│││││在我身上,我沒辦法讓他這樣,你要他這│││││樣,你就讓他這樣,他現在還欠多少?│││││丁○○:11│││││寅○○:還欠11是吧?你收,你跟他收,你要1個│││││禮拜3萬、1個禮拜2萬,你跟他收│││││丁○○:可以給他分嗎?│││││寅○○:你要給他分,你就跟他分啊,小刀的錢我│││││先扣起來,反正一樣的數字嘛,1個11、│││││1個12嘛,你要給他分,就1個禮拜收3│││││萬就匯給小刀3萬嘛│││││…│││││丁○○:我就一直逼他啊│││││寅○○:你就逼他啊,他如果真的不還,我就去跟│││││「麗園」講,叫「麗園」把他找出來,你│││││叫他打電話給我幹嘛?又不是欠我,你是│││││白癡阿,阿澤對你,你對我們,等於阿澤│││││錢在你這邊,小刀的錢就不管了│││││丁○○:萬一阿澤還不出來怎麼辦?│││││寅○○:這個問題怎麼變到我這,你要自己想辦法│││││啊│││││丁○○:那我就給阿澤壓力││├──┼──────┼──────────────────────┼──────────┤│84│98年1月16日│丁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25頁;98│││21時19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寅○○:你那麼急跟我拿1萬塊幹嘛?│監察書││││丁○○:沒有啦,我給小刀的錢是跟人家借的│││││寅○○:那小刀的錢怎麼辦?│││││丁○○:我會找阿澤處理。│││││寅○○:你最近有點誇張喔│││││丁○○:是,睡過頭了,我會檢討│││││寅○○:你會檢討││├──┼──────┼──────────────────────┼──────────┤│85│98年4月9日│子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43頁;98年│││16時29分許├──────────────────────┤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子○○: 孝哥 ,我被警察抓了│訊監察書││││辛○○:為什麼?│││││子○○:被搜到 丸子 啊│││││辛○○:你跟誰?│││││子○○:我自己│││││辛○○:在哪裡?│││││子○○:林森北啊│││││辛○○:哪一間派出所?│││││子○○:中山分局。│││││辛○○:我再打給你││├──┼──────┼──────────────────────┼──────────┤│86│98年4月9日│林威志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30頁;98│││16時35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林威志:明哥,中山分局的有沒有認識?│通訊監察書││││寅○○:幹嘛?│││││林威志:就小稽(指子○○)被抓阿│││││寅○○:他是誰啊?│││││林威志:我們這邊的啊│││││寅○○:他幹嘛被抓?│││││林威志:就1顆搖頭丸啊│││││寅○○:幹!這麼丟臉的事,資源不要亂用啦!│││││林威志:那我要怎麼跟他們講?│││││寅○○:就這樣跟他們講阿,你先過來啦││├──┼──────┼──────────────────────┼──────────┤│87│98年4月9日│辛000000000000與林威志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43頁反面;│││16時42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林威志:小稽被抓了ㄟ│號通訊監察書││││辛○○:我知道,等一下保他啊,不然怎麼辦?又│││││要花錢了。你在哪?│││││林威志:我在新店阿。我要趕去 朱元街 (音譯),│││││你要去嗎?│││││辛○○:我等一下用完再去找你們。你先繞過去中│││││山分局拿個100塊給他好不好?讓他買電│││││話卡,他說他身上只有2塊錢,他身上怎│││││麼會有哪種東西啊?他又不碰那個的│││││林威志:我也不知道阿,我也是剛剛打電話問他的│││││阿││├──┼──────┼──────────────────────┼──────────┤│88│98年4月9日│辛000000000000與使用00-00000000之子○○對│警詢卷㈦第43頁反面│││21時49分許│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子○○:我可以交保了│││││辛○○:多少錢?│││││子○○:1萬。│││││辛○○:1萬是不是?│││││子○○:嗯。臺北地檢署。│││││辛○○:我知道,嗯,先這樣││├──┼──────┼──────────────────────┼──────────┤│89│98年4月9日│林威志0000000000傳送予辛000000000000之簡訊│警詢卷㈦第43頁反面│││22時3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簡訊內容: 小際 我現在先去│104號通訊監察書│├──┼──────┼──────────────────────┼──────────┤│90│98年4月9日│辛000000000000與使用00-00000000之子○○對│警詢卷㈦第43頁反面;│││22時51分許│話│98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通訊監察書││││子○○:孝哥,你知道我名字嗎?│││││辛○○:小志(指林威志)還沒到嗎?│││││子○○:還沒吧。│││││辛○○:我打給他。你叫什麼名字?紀(音譯)什│││││麼?│││││子○○: 紀春堂 (音譯)│││││辛○○:好!掰!││├──┼──────┼──────────────────────┼──────────┤│91│98年4月13日│癸000000000000與子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00頁;98│││16時56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癸○○:喂,我要去三峽。│通訊監察書││││子○○:去三峽幹嘛?│││││癸○○:小康被砍了啊│││││子○○:你跟誰要去啊?│││││癸○○:我們騎摩托車的去啊,坐車的走另外一個│││││方向阿│││││子○○:你們很多人了嗎?│││││癸○○:還好,還可以啦,大概30幾個,小天好像│││││被押走了吧│││││子○○:他們是在哪邊出事的啊?│││││癸○○:三峽│││││子○○:他去三峽幹嘛阿?│││││癸○○:他們有一個就是…板橋市市場搬家的那個│││││啊,你知道那個嘛?│││││子○○:搬家的?│││││癸○○:就是有丟10萬塊叫他搬家,我們叫他搬家│││││,可是他死都不搬,然後那個事主住三峽│││││,我們要去三峽揍他子○○:他們有準備│││││人?│││││癸○○:對,他們有準備人。然後…小康(指石富│││││安)手指被砍斷│││││子○○:被砍斷?好,你先過去等一下打給我。││├──┼──────┼──────────────────────┼──────────┤│92│98年4月30日│子000000000000與林威志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158頁;98│││19時34分許├──────────────────────┤年度聲監字第239號通││││林威志:你在哪裡?│訊監察書││││子○○:夏○(指少年甲)家。│││││林威志:夏○家裡,你找2、3個人,3個人準備好│││││子○○:嗯│││││林威志:找幾支球棒│││││子○○:好│││││林威志:木的、鋁的隨便,越多越…│││││子○○:好││├──┼──────┼──────────────────────┼──────────┤│93│98年1月25日│寅000000000000與癸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12頁;98│││19時1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寅○○:石頭的錢過完年會還?他哪有錢還?│監察書││││癸○○:我不知道│││││寅○○:他跟土方公會領了1張200多萬的票!那│││││票是誰的?│││││癸○○:是騰龍的不是他的!如果他不給我,我會│││││直接找騰龍要│││││寅○○:為什麼是騰龍的,不是他的?│││││癸○○:理事長是給張騰龍的,然後看騰龍怎麼分│││││給他啊│││││寅○○:那張票是什麼票?│││││癸○○:是選舉賺的錢│││││寅○○:選舉賺的錢,你們有去選舉│││││癸○○:我們還沒有拿到錢啊│││││寅○○:他現在是以家的名義謀取個人的暴利是不│││││是?│││││癸○○:大哥,我去瞭解看看。再跟你報告│││││寅○○:你告訴他我會抓狂!││├──┼──────┼──────────────────────┼──────────┤│94│98年1月13日│甲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00頁正反│││3時31分許├──────────────────────┤面;98年度聲監字第3││││甲○○:我阿電話他也不接,我要先替他還│號通訊監察書││││寅○○:這樣石頭(指乙○○)就得逞了│││││甲○○:他常常這樣啊│││││寅○○:我很想揍他,他早晚被我揍│││││甲○○:你覺得現在要怎麼樣?│││││寅○○:我覺得,我覺得要先揍他啦!│││││甲○○:康偉(指癸○○)那個事情要跟他們解決│││││阿│││││寅○○:你跟你那個朋友講,你說…│││││甲○○:不行啦不行!我上次就跟他們講過了,今│││││天石頭沒出現,一定是要我拿錢給他啦…│││││寅○○:他媽的│││││甲○○:康偉說這筆帳他要背啦│││││寅○○:可是他這樣搞弟弟,這樣對嗎?│││││甲○○:不對,可是也要處理啊,畢竟是自己的問│││││題ㄟ,他做球的錢,我們都有份耶,我們│││││總不能把這個線斷掉吧寅○○:那石頭現│││││在也搞到我嘍!││├──┼──────┼──────────────────────┼──────────┤│95│98年3月13日│寅000000000000與林威志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24頁反面│││18時21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65││││寅○○:你看你禮拜一有沒有空,因為達哥有個朋│號通訊監察書││││友是瘸子,他在天母有棟房子被1個人偷│││││辦過戶,他請律師告對方強盜恐嚇,對方│││││有找兄弟,達哥找我們去保護他開庭│││││林威志:喔,我要看一下再給你消息││├──┼──────┼──────────────────────┼──────────┤│96│98年3月13日│寅000000000000與甲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24頁反面│││18時53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65││││寅○○:禮拜一中午到石牌公司,要出2、30個人│號通訊監察書││││,去保護1個人。│││││甲○○:好│││││寅○○:我有打給小志叫他準備│││││甲○○:那我準備幾台?│││││寅○○:看你阿│││││甲○○:好│││││寅○○:就在明德路集合││├──┼──────┼──────────────────────┼──────────┤│97│98年3月14日│寅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25頁;98│││0時52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65號通││││寅○○:小志有沒打給你?│訊監察書││││辛○○:沒啊│││││寅○○:禮拜一中午12點半左右在石牌公司集合,│││││要出5台車│││││辛○○:那麼多車?│││││寅○○:你跟慶隆聯絡一下││├──┼──────┼──────────────────────┼──────────┤│98│98年3月17日│癸000000000000與某女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87頁;98│││7時50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65號通││││某女:你們昨天忙什麼?│訊監察書││││癸○○:昨天就在法院那邊保護人阿,保護開庭的│││││人阿,後來阿孝找我去西門町跟小鬼商討│││││政權的事情││├──┼──────┼──────────────────────┼──────────┤│99│98年3月15日│林威志0000000000傳送簡訊予丑000000000000│警詢卷㈦第243頁反面│││16時37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97號││││簡訊內容:明天中午12點在建國民權集合,請各位│通訊監察書││││麻煩看到回電,不要不回!││├──┼──────┼──────────────────────┼──────────┤│100│98年3月16日│丑000000000000與林威志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44頁;98│││1時52分許├──────────────────────┤年度聲監字第97號通訊││││丑○○:喂!明天到底要幹嘛?│監察書││││林威志:陪達哥,達哥有事│││││丑○○:沒車的人勒?│││││林威志:車夠啊│││││丑○○:在哪裡?│││││林威志:建國、民權啊,慶隆3台、我們2台│││││丑○○:好,幾點?│││││林威志:12點。達哥有事,明哥(指寅○○)講的│││││丑○○:好││├──┼──────┼──────────────────────┼──────────┤│101│98年2月6日│寅000000000000與持用0000000000之不詳人士對│警詢卷㈥第315頁;98│││8時7分許│話│年度聲監續字第35號通│││├──────────────────────┤訊監察書││││寅○○:你不要亂想,我的人不會這樣,你在哪?│││││不詳:你不用過來啦! 徐麟 他們這邊啦,你小弟│││││被殺怎樣?│││││寅○○:就手、腳、胸啊│││││不詳:是誰弄的?│││││寅○○:還有誰…大林他們,又砍人又搶車又搶錢│││││的││├──┼──────┼──────────────────────┼──────────┤│102│98年4月27日│丙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283頁;98│││17時23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丙○○:喂│通訊監察書││││寅○○:剛剛跟阿兄他們講好了就不要再亂來了,│││││事情處理好就好了,剛好有認識,又找到│││││我。│││││丙○○:好│││││寅○○:剛剛那個嘴巴(音譯)如果要你們怎樣就│││││不要再聽他了,這個事情就處理好了,圓│││││滿就好了,不要再亂七八糟,不然有什麼│││││事情我就不管,知道嗎?│││││丙○○:知道││├──┼──────┼──────────────────────┼──────────┤│103│98年2月7日│丁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6頁反面│││19時37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35││││丁○○:喂,大哥│號通訊監察書││││寅○○:幹嘛?│││││丁○○:石頭他是怎麼樣?說文帝差他錢│││││寅○○:嗯│││││丁○○:應該是他差文帝7萬5耶│││││寅○○:我也不知道,他講的所以我約他晚上9點│││││到阿飛的店裡│││││丁○○:阿飛店裡,啊,晚上9點不是要開會?│││││寅○○:對啊,就一起過來在店裡講ㄇㄟ││├──┼──────┼──────────────────────┼──────────┤│104│98年2月7日│丁000000000000與巳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6頁反面│││19時38分許├──────────────────────┤;98年度聲監續字第35││││丁○○:我有打給寅○○了,晚上一起過去講│號通訊監察書││││巳○○:好││├──┼──────┼──────────────────────┼──────────┤│105│98年5月21日│辛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38頁;98│││20時10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74號││││辛○○:哥喔,你在哪裡?│通訊監察書││││寅○○:在家啊!│││││辛○○:你打給四哥一下!│││││寅○○:四哥?四海幫的四哥喔?│││││辛○○:對啊,他們昨天去喝文帝的單啦!他們去│││││喝酒嘛,喝一喝說什麼,幹你娘!四哥的│││││朋友他媽的打到文帝打文帝的頭打破!│││││寅○○:為什麼?│││││辛○○:就是四哥那邊的年輕人跟四哥的朋友吵架│││││嘛│││││寅○○:那幹嘛打文帝?│││││辛○○:買單嘛,買完單進包廂就拿酒瓶打他│││││寅○○:誰打的?│││││辛○○:太陽會打的!│││││寅○○:找得到人喔?│││││辛○○:四哥的朋友啊│││││寅○○:好,我打給他!│││││辛○○:你問四哥到底是要幫我們找人還是怎樣││├──┼──────┼──────────────────────┼──────────┤│106│98年5月21日│寅000000000000與「四哥」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㈥第339頁;98│││20時12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74號││││寅○○:董欸│通訊監察書││││四哥:我們哪裡?│││││寅○○:小明│││││四哥:你好│││││寅○○: 阿四哥 ,昨天是什麼事?│││││四哥:喔你小明喔?│││││寅○○:嗯│││││四哥:他媽的誤會一場什麼事?│││││寅○○:阿現在怎麼辦?│││││四哥:你現在人在哪裡啊?│││││寅○○:我在家裡阿人剛起來,他媽的!才剛起來│││││就打電話給我說頭被打破了│││││四哥:沒有啦,他是在那一家作幹部嗎?絕色│││││寅○○:我不知道什麼事啊│││││四哥:他在裡面作幹部啦,結果裡面幹起來,他│││││變成說進去關心你知道嗎?│││││寅○○:那這樣敲他也不對│││││四哥:酒杯到處亂飛誰丟到他他也不曉得啊!│││││寅○○:不是啦,這個不行啦,這個給人家敲下去│││││這個有委屈啦!│││││四哥:好啦沒關係啦,你人在哪裡我晚一點過去│││││找你啦││├──┼──────┼──────────────────────┼──────────┤│107│98年4月29日│甲000000000000發送簡訊予林允基0000000000、│警詢卷㈣第50、52頁;│││4時20分許│楊翔鈞0000000000等數人│98年度聲監字第200號│││├──────────────────────┤通訊監察書││││簡訊內容:中午12點到公司││├──┼──────┼──────────────────────┼──────────┤│108│98年4月29日│甲000000000000與楊翔鈞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53頁,原審│││4時22分許├──────────────────────┤卷㈡第255頁反面至256││││楊翔鈞:喂,中午12點到公司喔?│頁反面;98年度聲監字││││甲○○:嗯啊│第200號通訊監察書││││楊翔鈞:喔怎樣?│││││甲○○:沒啊,那個,那個 小蔡 ,那個什麼,咱厝│││││內那個小蔡,說買1台車有沒有│││││楊翔鈞:車?│││││甲○○:買1台CLS啦│││││楊翔鈞:嗯嗯嗯│││││甲○○:嗯啊,有問題,跟他虎爛啦│││││楊翔鈞:對方喔?│││││甲○○:阿要去,要去,要去車行啊│││││楊翔鈞:喔,要去車行處理就對了│││││甲○○:嗯啊│││││楊翔鈞:喔,就是,你說車行跟他虎爛就對了。│││││甲○○:對啊。│││││楊翔鈞:喔,啊就要,喔,要過去,要過去那個就│││││對了。│││││甲○○:嗯啊,嗯啊叫他們,叫他們看要怎麼處理│││││啊,叫他們看要怎麼處理啊,嗯啊│││││楊翔鈞:喔哪一間車行?│││││甲○○:在承,承德路。│││││楊翔鈞:承德路。│││││甲○○:嗯啊,啊叫他你娘車原價跟我買回去啊││├──┼──────┼──────────────────────┼──────────┤│109│98年4月29日│甲000000000000與寅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55頁,原審│││12時12分許├──────────────────────┤卷㈡第258頁正反面;││││寅○○:沒辦法車不夠│98年度聲監字第200號││││甲○○:車不夠。│通訊監察書││││寅○○:嗯。│││││甲○○:不夠,不夠幾個?│││││…│││││甲○○:我看我1台車、2台車,1台車、2台車│││││最多,我最多再載,我想一下,2個吧│││││寅○○:2個,那可以啊,你過來啊│││││甲○○:那好,那我叫1台車過去,好掰掰。││├──┼──────┼──────────────────────┼──────────┤│110│98年4月29日│辛000000000000與少年甲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㈣第378頁,原│││13時38分許├──────────────────────┤審卷㈡第260頁;98年││││少年甲:喂,孝哥。│度聲監續字第99號通訊││││辛○○:你快點來上億汽車│監察書││││少年甲:啥?│││││辛○○:有一個上億汽車│││││少年甲:要過中正路嗎?│││││辛○○:直走路邊就可以看到我們的車了│││││少年甲:好││├──┼──────┼──────────────────────┼──────────┤│111│98年1月8日│卯000000000000與丁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12頁,本│││18時27分許├──────────────────────┤院卷㈤第156頁正反面││││丁○○:喂│,其等正確之發話方向││││卯○○:你在哪裡?│及對話內容,業經本院││││丁○○:你要做什麼…輪車(台語)│106年7月11日勘驗明││││卯○○:你等一下有事嗎?│確;98年度聲監字第3││││丁○○:等一下喔,沒事啊│號通訊監察書││││卯○○:阿可是你沒車喔│││││丁○○:對啊,我修車要1萬4│││││卯○○:哭爸,阿他躲在家裡,現在他媽的,禹陞│││││打電話去他家,媽的說他在家啦│││││丁○○:真的假的,那我叫摩托車部隊去包圍他家│││││卯○○:你知道他家在哪裡?│││││丁○○:我知道他家在哪│││││卯○○:先不要讓他出來,我馬上就到│││││丁○○:我先叫摩托車隊包圍,好,掰掰││├──┼──────┼──────────────────────┼──────────┤│112│98年1月8日│丁000000000000與巳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12頁;98│││18時28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丁○○:你在路上了嗎?│監察書││││巳○○:還沒,準備ㄚ│││││丁○○:ㄟ,現在誰下班,沒事的,那要騎摩托車│││││巳○○: 吳志宏 吧│││││丁○○:多一點,我們找6台摩托車│││││巳○○:可能沒辦法│││││丁○○:不管就找6部,公司集合││├──┼──────┼──────────────────────┼──────────┤│113│98年1月8日│卯000000000000與丁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12頁反面│││18時43分許├──────────────────────┤,本院卷㈤第156頁反││││卯○○:喂│面、157頁,其等正確││││丁○○:現在要怎麼做?│之對話內容,業經本院││││卯○○:你在樓下等我就好,先不要動,不要讓他│106年7月11日勘驗明││││出來就好│確;98年度聲監字第3││││丁○○:把他鎖在家裡?全部人把他鎖在家裡?圍│號通訊監察書││││在他家門口?│││││卯○○:我馬上到,不用那麼多人│││││丁○○:ㄚ,哭爸,不用那麼多人…阿我來那麼多│││││人│││││卯○○:不用那麼多人不用那麼多人│││││丁○○:阿可是他一出門…│││││卯○○:不能讓他出門,我馬上到│││││丁○○:好,掰掰│││││卯○○:那你現在哪裡?│││││丁○○:我現在要騎騎摩托車過去啊│││││卯○○:你就在那邊等就好了,不要帶那麼多人,│││││這樣很奇怪,自己的朋友。│││││丁○○:蛤?│││││卯○○:自己的朋友,一兩個人就好了│││││丁○○:可是他跑你錢ㄟ│││││卯○○:沒關係啦,這認識很久了耶,7年8年了耶│││││丁○○:阿如果他要出門,你又還沒到,我怎麼辦│││││?│││││卯○○:你就不要讓他走啊,你就說你等一下喔,│││││小安馬上過來│││││丁○○:我就把他帶上車就好了啊│││││卯○○:你又沒有開車,你就跟他說小安馬上到,│││││小安要跟你聊天,好不好,我馬上到││├──┼──────┼──────────────────────┼──────────┤│114│98年1月8日│丁000000000000與卯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13頁;98│││19時19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卯○○:到了嗎?│監察書││││丁○○:我在南京東重慶北│││││卯○○:好快快快│││││丁○○:那我等一下看3樓燈有沒有亮等他是不是│││││?│││││卯○○:對,你等一下看他出來就跟他說等一下我│││││馬上到│││││丁○○:我要揍他ㄚ│││││卯○○:不要啦│││││丁○○:喔好啦││├──┼──────┼──────────────────────┼──────────┤│115│98年1月8日│丁000000000000與卯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13頁正反│││19時37分許├──────────────────────┤面;98年度聲監字第3││││丁○○:他出去了啦│號通訊監察書││││卯○○:你怎麼知道?│││││丁○○:禹陞說的啊│││││卯○○:喔,幹你娘,你太慢了啦│││││丁○○:要找他還不簡單│││││卯○○:喔,你要浪費人力在那邊喔│││││丁○○:ㄟ我剛是先跟人家借2,000元去把車拿回│││││來,開車過來的,不然冷死了│││││卯○○:你先等一下,我現在要出門了│││││丁○○:我知道他的房間,是有小燈沒錯,但好像│││││是沒人│││││卯○○:那你現在要走了是吧?│││││丁○○:對啊,不然呢││├──┼──────┼──────────────────────┼──────────┤│116│98年1月18日│丁000000000000與己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27頁;98│││4時36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丁○○:喂│監察書││││己○○:幹你娘,現在趕快找人去金磚,小安被打│││││丁○○:小安被打?被誰打?│││││己○○:我不知道,趕快找人,我現在趕過去││├──┼──────┼──────────────────────┼──────────┤│117│98年1月18日│丁000000000000與巳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27頁;98│││4時38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丁○○:現在把人全部找到金磚│監察書││││巳○○:到金磚?│││││丁○○:小安被人打│││││巳○○:喔,好││├──┼──────┼──────────────────────┼──────────┤│118│98年1月18日│丁000000000000與「家陽」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27頁;98│││4時38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丁○○:快一點,現在到金磚集合│監察書││││家陽:幹嘛?│││││丁○○:小安被人家打了│││││家陽:我喝醉了│││││丁○○:你看叫捲毛他們趕過去│││││家陽:叫 家豪 吧│││││丁○○:好│││││家陽:我打給 豪哥 ││├──┼──────┼──────────────────────┼──────────┤│119│98年1月18日│丁000000000000與「家陽」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27頁;98│││4時41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丁○○:喂,好像不用了耶│監察書││││家陽:你不要開玩笑啦,我都叫捲毛他們趕過去│││││了│││││丁○○:那我打給他││├──┼──────┼──────────────────────┼──────────┤│120│98年1月18日│丁000000000000與「捲毛」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27頁;98│││4時43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丁○○:不用了│監察書││││捲毛:幹,我操你娘,我人都找好了│││││丁○○:好,我請你喝酒│││││捲毛:幹││├──┼──────┼──────────────────────┼──────────┤│121│98年1月9日│丁000000000000與黃俊澤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17頁;98│││20時17分許├──────────────────────┤年度聲監字第3號通訊││││黃俊澤:在哪裡?│監察書││││丁○○:在家│││││黃俊澤: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阿凱 要跟你拿東西│││││丁○○:要幾個?│││││黃俊澤:嗯,40個│││││丁○○:好││├──┼──────┼──────────────────────┼──────────┤│122│98年1月21日│丁000000000000與卯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1頁反面│││21時56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丁○○:喂│通訊監察書││││卯○○:明天有沒有事?│││││丁○○:怎麼樣?│││││卯○○:明天中午到統領集合,然後到臺中│││││丁○○:幹嘛?│││││卯○○:有錢賺的│││││丁○○:那禹陞要去嗎?│││││卯○○:去ㄚ,有錢賺不去││├──┼──────┼──────────────────────┼──────────┤│123│98年1月22日│丁000000000000與己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31頁反面│││1時18分許├──────────────────────┤;98年度聲監字第3號││││丁○○:喂│通訊監察書││││己○○:文帝呢?│││││丁○○:他等一下會過來│││││己○○:要2台車ㄟ│││││丁○○:我知道ㄚ,他1台我1台│││││己○○:明天集合│││││丁○○:哪裡集合│││││己○○:中山區,我會跟你講││├──┼──────┼──────────────────────┼──────────┤│124│98年5月1日│丁000000000000與辛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1頁;98│││22時43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辛○○:你在哪?做什麼?│通訊監察書││││丁○○:吉林路,沒事阿│││││辛○○:那跟我去處理事情│││││丁○○:好啊│││││辛○○:有沒有車?│││││丁○○:等一下才有│││││辛○○:那我去載你,你有摩托車喔?那你騎到復│││││興長春│││││丁○○:好││├──┼──────┼──────────────────────┼──────────┤│125│98年5月1日│丁000000000000與卯000000000000之對話│警詢卷㈦第171頁;98│││23時37分許├──────────────────────┤年度聲監續字第104號││││卯○○:你在哪跟誰在一起?│通訊監察書││││丁○○:我在東區跟阿孝在一起│││││卯○○:你跟那個沒有用的在一起做啥?│││││丁○○:沒有啊│││││卯○○:聊天?│││││丁○○:有事情啦││└──┴──────┴──────────────────────┴──────────┘附表三:原審勘驗卯○○警詢錄音之逐字譯文(原審卷㈣第241
至244頁)┌───────────────────────────────────┐│員警:我跟你講寅○○、庚○○,志明你知道嗎?││卯○○:不認識。││員警:不認識。││員警:辛○○?││卯○○:一點點。││員警:阿孝、癸○○?││卯○○:不認識。││員警:乙○○,石頭?││卯○○:不認識。││員警:丑○○,阿操,阿操?││卯○○:不認識。││員警:丙○○?││卯○○:不熟,有見過一次面兩次面而已。││員警:丁○○?││卯○○:認識。││員警:巳○○?││卯○○:認識。││員警:禹....││卯○○:己○○。││員警:己○○?││卯○○:認識。││員警:黃譯民?││卯○○:不認識。││員警:紀○○?││卯○○:認識一點點。││員警:禹陞你不認識?││卯○○:我認識,我說我認識││員警:禹陞你不認識?││卯○○:我說我認識啊。││員警:文帝你也認識啊!││卯○○:認識啊。││員警:對啊,都是捲在一起的啊。││員警:文帝你不是說你不認識?││卯○○:我說我認識啊,文帝我說我認識啊。││員警:這誰你知道嗎?這誰你知道嗎?││卯○○:這個不認識。││員警:蛤?││卯○○:這個我不認識。││員警:隋○○你不認識?││卯○○:不認識啊。││員警:你昨天誰打電話給你?││員警:沒有啦,他和那個禹陞見面了。││員警:他喔?││員警:嗯,禹陞見面了,禹陞出來和他見面。││員警:是你爸跟你講的?││員警:有啦,他爸打給他││員警:沒啦,一開始是他爸,我是說最後啦。││員警:反正交保完就對了。││員警:對啦。││員警:最好再讓你跑一圈再來抓你,這樣比較有理。││員警:阿孝、癸○○你不認識啦呴?乙○○你不認識嘛,這邊這││幾個?││卯○○:只認識丁○○、巳○○、己○○、紀○○。││員警:我知道。││員警:辛○○、乙○○你不認識嘛呴?││卯○○:不認識。││員警:丑○○你也不認識嘛?││卯○○:不認識。││員警:丙○○你也不認識嘛?││卯○○:不認識。││員警:(模糊)你就認識吧,巳○○?││卯○○:認識。││員警:己○○。││卯○○:認識。││員警:黃譯民你不認識嘛?││卯○○:不認識。││員警:紀○○你就認識吧呴?││員警:他們玄武堂,你有沒有跟他們一起參加?││卯○○:沒有。││員警:就只有他們是而已嘛?││卯○○:對啊。││員警:那跟你沒有關係嘛?是不是這樣子?真的嗎?││卯○○:真的啊!││員警:那他們說媽的你是 阿安 的小弟啊?││卯○○:沒有。││員警:通聯上面他們常常打電話叫你去那邊那邊?││卯○○:叫我去哪裡?││員警:對啊!││卯○○:沒有啊,不知道,沒有啊。││員警:你不知道就對了。││卯○○:我不認識寅○○。││員警:當然不講認識,沒差啦,就算你現在講認識也沒有用了,他也要去關了││啦,哪有用?││員警:寅○○你不認識,但是你知道他老大嘛,他們…他們,就是他們的大哥││是他嘛!啊你認不認識?你有沒有去找他拜堂?││卯○○:沒有。││員警:不然拿香、他媽的刺青、媽的喝雞血?││卯○○:沒有,都不認識啊。││員警:我知道啦,我說寅○○是他們的老大那你....││卯○○:我不知道。││員警:那你有沒有過去?跟他們?││卯○○:沒有。││員警:沒有。││員警:對我講, 阿翰 的老大是誰?││卯○○:不知道。││員警:你不知道是不是?││卯○○:對啊。││員警:不是小明嗎?他都亂講。││卯○○:我沒有,我不知道。││員警:阿翰對對,阿翰對啦。我等一下回來順便去找檢察官。││員警:有就有,沒有就沒有,這樣就好了。││員警:你沒有加入幫派嘛?所以什麼衣服那些啦,什麼幫規什麼,你都不知道││嘛,是不是?││卯○○:嗯。││員警:什麼成員啊,你參加這幫派什麼的都不知道嘛?因為你沒有參加嘛!││員警:叫什麼名字?││卯○○:卯○○。││員警:小安是你嘛。││卯○○:對。││員警:他媽的,阿哲那一件咧?││卯○○:阿哲?││員警:阿哲啊!││員警:阿哲啊!││員警: 阿和 跑去南京重慶那邊看那個誰阿哲家裡電燈有沒有亮那個啊,他不是││欠錢?││卯○○:阿哲?││員警:嗯,欠錢的事情啊。││員警:小安啦,小安是你嘛。││卯○○:我知道阿哲欠錢。││員警:對啊,那個道嘛!││卯○○:我知道這樣子││員警:你比較多歲?還是 黃信哲 比較多歲?││卯○○:一樣,差不多啊。││員警:所以我就跟你講嘛,你知道這個債務嘛,寅○○你也知道這個人嘛,只││是你跟他不熟嘛,││卯○○:我跟他不認識啊!││員警:對嘛!可是你知道這個人的債務嘛!然後是透過這個阿翰嘛!對啊。││卯○○:阿哲跟我講這件事情。││員警:所以你知道有寅○○這個人嘛,他是玄武堂的堂主嘛!對不對,可是從││頭到尾跟你一點都沒有關係嘛?是不是這樣子?││卯○○:我不知道是堂主。││員警:對嘛!他是一個大哥嘛,不要說堂主,他是一個大哥嘛,可是你們真的││不認識,是不是這樣子?││卯○○:對啊。││員警:啊這麼簡單的問題,他媽...││員警:你是聽丁○○就對了還是己○○?││卯○○:聽什麼?││員警:還是丁○○?││卯○○:聽什麼?││員警:說他的大哥寅○○啦!這債務啦!這個債務啦!你是聽朋友講阿哲就對││啦!││卯○○:對啊,是阿哲告訴我這個他的債務││員警:哼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