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林炳宏 被告 古志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易字第1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