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3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洪偉鐘
劉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