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7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96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曉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房屋租賃契約書、被告 楊曉於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法治觀念淡薄,未經告訴人 蔡鴻揚 同意即侵入告訴人之住處,對於他人之居住安寧已構成威脅,所為顯有可議,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侵入時間非長,所生損害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並考量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其於準備程序自承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益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473號被告楊曉女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曉與蔡鴻揚(所涉傷害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男女朋友。楊曉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5時許,未經蔡鴻揚之同意,無故進入蔡鴻揚所居住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號之住宅。經蔡鴻揚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蔡鴻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楊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有於112年12月12日5時許,未經告訴人同意,進入告訴人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號住宅之事實。2告訴人蔡鴻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告訴人未同意被告進入上址住家之事實。3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檢察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