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芷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 伍玖伍 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芷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2年3月30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另於111年10月20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下稱本案),為前案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等情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本案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0595公克,有卷附112年度安保字第26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321號卷第73、105、107頁、第12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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