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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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569號
原 告 王彥成
被 告 荷娜 (AmmKat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7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利息,嗣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應受判決事項聲
明之減縮,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相識於民國100年10月,其後兩人交
往,交往期間被告藉故要求原告代墊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金額
,共計376,000元,被告自應依訴之聲明所載金額給付原告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12紙為證。且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表:
┌──┬──────────────────────┬─────┐
│編號│款項│金額│
│││(新臺幣)│
├──┼──────────────────────┼─────┤
│1│幫忙贖黃金(頸鍊、手環...等)│40,000元│
├──┼──────────────────────┼─────┤
│2│與前男友分手費│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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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建房屋│40,000元│
├──┼──────────────────────┼─────┤
│4│減肥帶(E美人韻律帶ST-202...等)│2,000元│
├──┼──────────────────────┼─────┤
│5│手機(SONYJ208、SONYXPERIARAY...等)│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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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筆電(含主機、配件、散熱器...等)│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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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記憶卡(創見MICROSDHC16G)│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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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EPC筆電(10吋EPC主機及配件、散熱器...等)│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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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機(SAMSUNGEX1、EX1類單眼專用自動鏡頭蓋│12,700元│
││、WISTON手工皮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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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P5(4.3吋超大螢幕影音悍將-鈦金版8G)│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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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黃金(金戒指X2、金手環、黃金玫瑰花、琉璃墜、│60,000元│
││黃金墜子、金鐲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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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包包(嚴選CHENSON真皮PRETTYGIRL、愛麗絲微│4,500元│
││醺金釦南瓜牛皮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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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無線網卡650(101年1月至6月)│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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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燕窩(白蘭氏花旗參冰糖燕窩70G/6入,12小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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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藍芽耳機(SEEHOT嘻哈部落V2.1SBH-2508)│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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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動電源(電力金剛16000MAH、小迷你電力金剛電│2,700元│
││池王5600MAH充電寶行動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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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電腦喇叭、耳機麥克風、DVD播放機│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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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代墊生活金(100年11月至101年6月)│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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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3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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